有關追溯補發市民 君之身心障礙者津貼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 | 定期給付債權

其所謂『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乃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且必須有發生此定期給付債權之基本債權存在。

民國110年09月13日星期一15時19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字級:小中大社會類另存文字檔|友善列印※有關追溯補發市民○○○君之身心障礙者津貼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規範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4.27.北市法一字第0953083290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095年04月27日主旨:有關追溯補發市民○○○君之身心障礙者津貼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95年4月14日北市社三字第09533565100號函。

二、查市民○○○君係經中山區公所核准自85年7月起按月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在案。

然87年3月至93年3月間因貴局電腦作業系統離線,致未撥入○君之身心障礙者津貼,俟後○君於93年4月至中山區公所辦理該津貼事宜,貴局乃自93年4月起恢復該君津貼之發放,是時○君並未提及自87年3月至93年3月未領有本津貼,直至95年3月28日(似為24日之誤)始來函陳情補撥上開期間津貼,經考量上述期間尚符合本津貼之申領資格,就其權益應予補發,惟此案之期限涉及公法上之請求權,如何因應不無疑義,請本會釋示,俾為日後案件辦理之依據。

三、查「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其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之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法務部91年1月8日法律字第0090045833號函釋示在案。

本案○君於95年3月28日陳情貴局補撥87年3月至93年3月未領有之津貼,依上開函釋,(一)適用行政程序法部分:自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以○君得以行使請求權者,應由請求之日起回溯5年,即90年3月28日,陳君得請求補撥之津貼為90年3月至93年3月。

(二)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87年3月至89年12月31日止,應類推適用民法部分:依法務部91年2月5日法律字第0910003264號函釋「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其所謂『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乃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且必須有發生此定期給付債權之基本債權存在。

」,是以本案之身心障礙者津貼似屬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如於95年3月28日始請求補撥,則上開期間(87.3.至89.12.31)之請求權,已罹於請求權時效,本府依法得時效抗辯。

以上意見,還請卓酌。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15378本月頁面瀏覽人次546444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5553524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51279555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更新日期:2021/09/13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