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6 相關判例 | 定期給付債權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裁判字號:. 廢50 年台上字第1960 號.列印時間:110/09/1315:16:::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裁判字號:廢50年台上字第1960號裁判日期:民國50年09月16日要旨: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凡屬上項定期給付債權,即有該條之適用,無庸當事人就此有所約定,且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2.裁判字號:49年台上字第1730號裁判日期:民國49年09月08日要旨: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

3.裁判字號:廢28年渝上字第605號裁判日期:民國28年00月00日要旨:(一)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謂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其清償期在一年以內之債權,係一時發生且因一次之給付即消滅者,不包含在內。

(二)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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