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 破解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土地法34條之1 也遇到了

其申請係由請求權人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份證明文件及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權利書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登記名義人並應持 ...首頁居家房地產資訊1234前往頁尾返回列表訂閱文章我要回覆n3496349618分樓主n34963496個人積分:18分文章編號:48236918訊息文章段落土地法34條之1也遇到了2014-01-1422:45267530收藏回覆分享引言連結回報推薦只看樓主列印各位好農業土地[共業未劃分]:三分地老爸佔一分老爸的哥哥佔兩分地老爸今天接到他的哥哥打來的電話,看我們要不要一起賣土地,不然就要用土地法土地法34條之1來處分我們的土地。

但是我們不想賣...請問各位大大,我的伯父真的可以這樣做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先預防嗎?2014-01-1422:45#10引言分享lily11533299分2樓lily11533個人積分:299分文章編號:48238416訊息去問代書,看能不能分割地政事務所諮詢看看2014-01-150:18#20引言我要留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我要留言種一棵樹0分3樓種一棵樹個人積分:0分文章編號:48238682訊息商量協議分割設定抵押(但牽涉較雜,日後可能會有訴訟)優先承購權您可以參考參考2014-01-150:37#30引言我要留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我要留言a196802172分4樓a19680217個人積分:2分文章編號:48238732訊息有辦法但是在這不能說基本是有違道德但是還算法律灰色空間地帶提點一部分抵押設定您父親持有持分何謂抵押?為啥抵押?其他自己去想了如何的抵押設定會讓您伯父自己放棄走法律途徑?....XD2014-01-150:41#40引言我要留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我要留言louissvs319分5樓louissvs個人積分:319分文章編號:48240057訊息之前上課老師有提到類似案例,不過我忘了詳情.....n34963496wrote:各位好農業土地[共業...(恕刪)忍忍忍2014-01-156:58#50引言我要留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我要留言n3496349618分樓主n34963496個人積分:18分文章編號:48240260訊息lily11533wrote:去問代書,看能不能分...(恕刪)分割我們也想過但是分割不是我伯父也要同意才行嗎?如果他不同意,我們是不是也沒轍?因為現在有個買主想買伯父的地,就說跟他說你共有人的那一分地也順便賣我,我就用好一點價錢跟您買。

我想我伯父應該是缺錢,又想賣個好價錢,所以把腦筋動到我們這邊來了。

2014-01-157:53#60引言我要留言連結回報只看樓主列印我要留言n3496349618分樓主n34963496個人積分:18分文章編號:48240273訊息種一棵樹wrote:商量協議分割設定抵押...(恕刪)您好商量協議分割-->是不是我伯父要同意才可,我想他不會同意的。

因為他想連同我們的一起賣個好價錢優先承購---我們實在沒多餘資金設定抵押是???2014-01-157:55#70引言我要留言連結回報只看樓主列印我要留言1953li1035分8樓1953li個人積分:1035分文章編號:48241298訊息1.先看權狀,權力範圍1分之1的無解。

2.權力範圍3分之1的參照以下辦法3.將你權力範圍部分到地政事務所作預告登記。

就是說你要把某人甲預定為你要過戶的對象。

不懂的話可以到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問一問。

4.這樣就行了。

就算其餘3分之2要賣給A,你這一部分就是無法過戶給A。

A還要買嗎?看不懂TOP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2014-01-159:22#80引言我要留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我要留言1953li1035分9樓1953li個人積分:1035分文章編號:48241552訊息何謂土地建物之預告登記?如何申請?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

其申請係由請求權人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份證明文件及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權利書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登記名義人並應持國民身份證正本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份,未能親自到場者,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

>>>>>>>>>>>>>>>>>>>>>>>>>>>>>>>>>>>>>>>>>>>>>>>>>>>>>>>>>>>>>>>這個本來是要保護買方防止賣方一地兩賣的。

土地法34條之1也破不了它。

當然你



2. 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上集)——談土地法第三 ...

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及促進土地利用之考量,土地法於1975年6月4日增訂第34條之1​,賦予部分共有人得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就同意出賣之 ...請輸入電子信箱訂閱電子報變更喜好取消電子報MENU主題引言主題報導熱門話題系列報導好康快報不可不知房地資訊地政講堂地政家族他山之石數字說話首頁文章分類地政講堂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上集)——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問題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上集)——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問題發表時間2016/11/0819:08閱讀人數25227作者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林旺根專技副教授單篇列印(PDF)單篇列印(無封面)大中小   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及促進土地利用之考量,土地法於1975年6月4日增訂第34條之1,賦予部分共有人得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就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言,係出賣其自有之應有部分,並有權一併出賣未同意出賣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這種處分權係基於實體法規定而發生,固然具積極之功能,屬於進步性的立法,但其適用範圍至廣,甚至擴及建築許可、非都土地變更,且除買賣之外,其他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均缺乏平衡救濟機制,對他共有人而言,極不公平,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恐有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

  譬如說,多數共有人如其人數與應有部分比例大於法定比例時,可以預留伏兵作為承受人,舉例甲、乙、丙、丁、戊、己、庚等七人共有(持分各七分之一),甲、乙、丙、丁等四人,已符合處分或設定的門檻,竟然可直接以戊(伏兵)為承受人!雖然,內政部已規定依本法條規定之處分或設定,仍有民法第一○六條禁止自己或雙方代理規定之適用。

然而,依法仍無法禁止戊為承受人,如此結果,難免讓多數共有人有密謀之嫌,且極易損害其餘他共有人之權益,故應予立法禁止共有人得兼為承受人。

  本條質形上衍生以強凌弱、眾暴寡的不公平現象甚多,諸如﹕利用「多數決」,夾帶其他土地一起賣,造成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之障礙。

以低廉租金設定地上權,嚴重侵害他共有人權益。

利用個別買賣、集中信託,達到同意比例後,設定地上權,之後再以「多數決」將土地售予地上權人,如此玩弄法律,是正義如無物,主管機關應予正視。

現形多數決處分機制,與共有物分產生競合問題;例如,部分共有人已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或申請調處分割,「多數決」的登記案件,無法暫停登記。

  以上不合理的現象,導致學者認為「任令少數共有人權益遭到多數共有人霸凌、宰割」,亟應儘速重新檢討。

臺北地政第六十期繼承快辦好,產權沒煩惱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信託法與不動產登記研析線上聲明再升級公司法人憑工商憑證也可辦臺北地政雲2021臺北地政第五十九期110年地政講堂開課囉110年2月份地政講堂預告-「信託法與不動產登記研析」三七五租約期將屆至,提醒民眾儘速申辦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祝您新年快樂土地登記規則歷年修正條文電子書上刊囉!臺北地政第五十八期房屋被盜賣怎麼辦~土地法第68條之法律見解分析檢附建物標示圖,產權登記更迅速創新無極限亮點看的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祝您聖誕節及新年快樂110年幸福台北房地通手冊發行囉!歡迎免費索取!臺北地政第五十七期遙測衛星的生活應用109年11月份地政講堂預告-「房屋被盜賣怎麼辦?土地法第68條之法律見解分析」跨縣市辦理拍賣、金融機構抵押權相關登記超方便臺北市2020開發好政智慧生態論壇紀實(上)逗陣來辦好服務~五人揪團到府收件臺北地政第五十六期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1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從民法出發看土地登記實務109年9月份地政講堂預告-「臺北設市100年-過去、現在、未來」績優同仁就是你!109年9月份地政講堂預告-「遙測衛星的生活應用」臺北地政第五十五期鑑界注意事項實價登錄3重點新制關鍵簡單說地政電子謄本e指辦好臺北市地籍圖重測介紹印鑑證明替代新措施-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臺北地政第五十四期臺北市2020年1-3月預售屋契約備查動態季報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例停看聽智慧地政硬實力-地政資料中心成屋重要資訊報你知!-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修正重點快筆記!速辦繼承保權益臺北地政第五十三期109年地政講堂開課囉!109年2月份地政講堂預告-「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例解析」智慧生態行動綱領,引領整體開發2020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介紹預售屋消費爭議件數減少21.65%契約納管數增加60.32%臺北地政第五十二期地籍資料庫集中共構上線囉~快來試試,社子島「專案住宅配售試算」小程式聰明服務智慧翻轉!108年智慧生態社區實證場域規劃有成多元繳費再精進信用卡繳納罰鍰手續費報你知慶祝108年地政節,暢



3. 如何克制土地法34條之1 @ 真話灼人:: 隨意窩Xuite日誌

我若不買,建築公司即取得優先購買權,這個價格不必我同意。

對這一法律我曾經苦思過,得不到破解之道,我找 ...真話灼人嗆辣的異議份子型的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104281715如何克制土地法34條之1?法律       土地法34條之1是一條相當霸道的法律,簡單的說,就是超過持份一半以上,人數也超過一半,則可以對弱勢的少數人行使強制購買。

例如每人三分之一,其中兩人聯手,即可把第三人的不動產賣掉,不必經他同意。

  由於法律霸道,一般若使用這一條,不甘心者往往會動刀動槍,引起強烈的糾紛。



  最近一年多來,我即為這問題困擾。

假如對方偷偷的將土地售給建築公司,然後用土地法34條之1通知我有優先購買權,我怎可能十天內籌出二千多萬元?我若不買,建築公司即取得優先購買權,這個價格不必我同意。

       對這一法律我曾經苦思過,得不到破解之道,我找了幾位要好同學商量都認為無解。

最後我只好請教台南的大律師,他說有辦法並介紹一位有實務經驗的代書給我。

人家確實高明,教我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我九月十九日去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設定,對方二十日將土地賣掉,我二十二日辦好手續,他們二十七日寄來存證信函真的行使土地法34條之1。

好險!我笑了笑,地雷已經設好,要踏儘管來踏吧。

對方高興了一個月,由於我沒去領取價金,對方預定十月二十日去法院提存。

提存前將最新的土地謄本申領出來,這才發現事情不好了,於是建築公司跟對方解約,收回訂金。

然後他們氣急敗壞的找我談判,談判時兇兮兮的,說要告我。

對方已經動用法律了,行不通還用法律威脅,真是好笑。

       不管怎樣,對於土地法34條之1確實有法律可以克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即可了。

黃哲真2005/11/18James/Xuite日誌/回應(49)/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j1952j's新文章不知自己是哪國人改變觀念很難所謂主權獨立的國家禱詞暫時不管台灣,等一百年以後再說我看「台灣前途應由全中國人民決定」歧視「新外省人」施明德等七人的欺人之談太陽花學運代表學生的渾蛋台灣的驕傲與自卑PoweredbyXuite全部展開|全部收合j1952j'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HiNet部落格背景音樂功能下架加我為好友我是James.知識的探險是快樂的.  日誌相簿影音全部展開|全部收合關鍵字累積|今日loading......[此功能已終止服務]



4. 共有優先購買要件之案例解析(一),曾榮耀老師,許文昌/曾榮耀 ...

蘇偉強,共有優先購買權,各位同學好今日專欄來探討土地法第34條之1 ... 實務上,​有人係以當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破解招數就是解除與第 ...來勝不動產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地政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高普特考地政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歷屆試題高分詳解考前重點模考線上測來勝好成績歷年金榜考試心得課程介紹面授/VOD/雲端新開課表不動產專欄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新開課程預約補課舊生專區分享上榜經驗舊生推薦新生高點VIP數位函授課程首頁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歷期共有優先購買要件之案例解析(一),曾榮耀老師篇名共有優先購買要件之案例解析(一),曾榮耀老師作者蘇偉強日期2020/03/19內文各位同學好今日專欄來探討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關共有優先購買權之相關概念。

首先,假設案例如下: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各自應有部分為1/3,今甲將其應有部分(1/3)出賣給K,並已訂定契約完畢,而該契約訂價為100萬元。

甲隨之通知乙、丙二人該契約價金與相關條件,詢問其是否主張優先購買,乙即表示願意優先承購。

然而,甲不願被乙優先購買,爰與第三人合意解除契約,並且擇日又再次訂定更高價契約1000萬元,再次詢問乙、丙,兩人皆表示無力購買。

試問:究竟經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後,出賣人隨即與第三人合意解除原契約,該優先購買權是否一併無效?是否得以藉此測試優先購買權人底限,當其無力購買時,再以該價格出售,以避免被其優先購買?思考:(一)肯定說:原契約無效則優先購買權無效實務上,有人係以當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破解招數就是解除與第三人契約,使優先購買權人無法以該無效契約進行主張。

而後再將契約價金提高至優先購買權人無力購買時,再予出售。

理論上,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要件而言,須以共有人有效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為基礎,苟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出賣行為根本無效,亦即自始不存在,則所謂優先購買權即無從發生。

(65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104年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二)否定說:原契約無效並不影響已另行成立的優先購買契約其主張優先購買權為形成權,即優先購買權人向應有部分之出賣人為優先購買之意思表事實,兩人買賣關係旋即成立,亦即契約關係已重新成立於出賣人與優先購買權人,自無法由出賣人與第三人再予解除之餘地。

相關概念可參考84年台上字第2134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固應以共有人「有效」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為基礎。

惟如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買賣契約已合法存在,於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後,出賣之共有人與第三人為避免他共有人之行使優先承購,始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者,該「合意解除」既在他共有人單獨為「優先承購」之意思表示而行使其優先承購之形成權之後,則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原有權利義務關係已有變更,能否再任由渠等合意解除契約,以規避上開法律所定他共有人所得行使之優先承購權之適用﹖非無疑義。

關鍵詞共有優先購買權刊名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該期刊-上一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之性質,曾榮耀老師該期刊-下一篇共有優先購買要件之案例解析(二),曾榮耀老師專欄地政之神文昌加持110.6.17房價高漲與房市泡沫(中)地政王牌榮耀一身110.6.17更正登記要件: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預約補課舊生專區舊生推薦新生雙得利網院舊生高分拿獎金善用高點VIP好處多數位函授課程享優惠高點會員服務網免費線上測驗考猜下載考試用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地政普考地政數位課程來勝地政士課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差異科目不動產經紀人課程不動產估價師課程高考地政課程普考地政課程粉絲團1線上影音學習線上客服線上試聽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詢問類科:*上課方式:*詢問班別:*詢問課程內容:*姓名:*電話:*Email: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請區分大小寫)(*星號表示必填欄位)



5. 土地法34 條之1 破解如何克制土地法34條之1 – Mswur

土地法34 條之1 是一條相當霸道的法律,簡單的說,就是超過持份一半以上,人數也超過一半,則可以對弱勢的少數人行使強制購買。

例如每人三分之一,其中兩人 ...如何克制土地法34條之1土地法34條之1是一條相當霸道的法律,簡單的說,就是超過持份一半以上,人數也超過一半,則可以對弱勢的少數人行使強制購買。

例如每人三分之一,其中兩人聯手,即可把第三人的不動產賣掉,不必經他同意。

由於法律霸道,一般若使用這一條,不甘心者往往會動刀動槍,引起強烈…土地法34條之1最新解釋文土地法34條之1最新解釋文解釋字號:釋字第562號解釋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淺析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上)【徐維宏律師】@品律法律事務…事實上之處分係指就原物體加以物質之變形,改造或毀損等物理上之事實行為,例如:共有土地之建築房屋,界址調整,與鄰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建築法第45條),標示分割及合併(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5點第1項),用途變更,客土整理或共有建築物土地法34條之1:優先購買權17/6/2007 ·二,若少數異議者於接獲通知之十日內將土地設定負擔,則他共有人無需任何策略或破解之道;因依土地法34-1,共有土地設定負擔需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可知少數異議者無法對土地作出設定負擔。

故無須研究任何策略。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專售臺中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一,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二,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其繼雋理法律事務所為了消弭土地共有狀態,發揮土地使用效能,土地法第34條之1訂有共有人得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土地的規定。

亦即,「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土地法第34條之1函釋@hihts-blog|PChome個人新聞臺法第97條之規定。

…」,是以,本案申辦建物買賣移轉登記,因該建物與其坐落之土地,係於前開法條增訂前即分屬不同之所有權人,自不受前開民法之規範。

本部同意貴府所擬意見,即民法第425條之1之執行,應限於在該法條增訂土地法 ·PDF檔案土地法高額,並中央地政機關備案。

第33條(刪除)第34條(刪除)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地政專區>政府資訊公開」>【急!!!法律問題】公同共有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1/3/2017 ·請問:土地(農地)公同共有,人數4人,持分比例各1/4,1.如其中一人想做最高限額抵押是否行得通?2.公同共有的土地變更,設定是否都需依照土地法34-1規定之持分比或人數同意才可辦理?3.有無相關法規或辦法阻止最高限額抵押的設定?最新文章大東山點去芒草季節好去處!大東山/飛鵝山/昂平圖書館設計揭開「中央圖書館設計爭議」祝福成語退休退休祝福語大全東方美學生活館ptt東方美學生活館網遊之全球在線網游之全球在線最新章節列表,網游之全球在線笙簫劍客,



6. 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

... 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 ...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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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另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故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此外,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土地權利人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兼顧公益及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千名員工打疫苗遭疑特權?漢翔回應了#土地#內政部分享給朋友:Tweet複製連結我要留言延伸閱讀與華仔初嘗禁果 女星被甩淚崩揭內幕獨/激裸上空沒穿 「王瞳妹妹」辣爆新/南方澳大橋斷裂 交通部坦承失責天之驕女│這個梗終於破啦!尚豪終於得知山河的真心 希望父子倆盡快解除誤會一起對抗壞人啊夯影音更多4人4貓擠28坪 放大空間秘訣曝自主都更!「她」耗11年老房變新宅買屋抽遊艇!「佳福柏斯市」買氣熱絡怪怪屋一次「燃燒」林口人20年回憶水電裝潢學問大 3撇步省冤枉錢小坪數精品宅夯 鄉林恆美擁雙捷機能美女主播也淪陷 村却溫泉酒店超奢華新北2字頭 湯泉國際推景觀輕豪宅破解禁售令!浮洲合宜宅法拍轉手翻倍海山站5分鐘 月付2萬起輕鬆成家大數據推薦實價登錄新制上路,預售屋銷售停看聽中壢體育園區正夯,帶動鄰近房價新北第1批地籍清理標售線上開標台北市中南及永平社宅聯合申租開跑修訂



7. 共有土地出售時優購權之攻防戰-敦維法律事務所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土地法第34條之1雖賦予少數共有人優購權, ... 共有土地出售時,優購權之攻防戰不斷,業者時出奇招欲破解少數共有人之優購 ...共有土地出售時優購權之攻防戰首頁>案例專欄成功案例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律專欄不動產法律教室生活中的法律不動產疑難解惑媒體訪問異業合作共有土地出售時優購權之攻防戰商品圖像商品資訊一、前言不動產開發、仲介業界,一定都有這樣的感想,就是土地開發時,標的若為行情看俏的土地,而該土地又是共有型態時,往往在共有土地出售之過程中,問題層出不窮,常見的如遍尋不著部分共有人(共有人失蹤、生死不明等)或是共有人地址不明、少數共有人故意不收受通知等,目前大部分都可以透過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各項約定及法律相關規定辦理,而除此之外,最大宗的糾紛恐怕還是來自於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所衍生之爭議。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土地法第34條之1雖賦予少數共有人優購權,但是民間還是流傳許多「應付」優購權的技巧,這些技巧法律上究竟是否可行?施行的過程中會產生哪些問題?結果又是如何?本文希透過筆者累積多年之法院訴訟經驗,以實務案例解析之方式探討之。

二、實務案例解析一-多數地主與買方串通,事先製造地上權人1、大家都知道,土地出售時,除了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少數共有人(指不同意出售土地的地主)有優購權以外,依照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同法第107條之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也都是有優購權的;而且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之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之優購權應優先適用,也就是說土地出售時,若少數共有人與地上權人同時都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回函表示要以同一價格購買土地,多數共有人此時應將土地全部出售給地上權人始為合法。

(提醒:並非視兩者行使優購權回函之先後順序,也非由兩者共同承買。

)。

此立法目的是認為「土地利用與土地產權之結合」應優先於「保障少數共有人」。

另外,附帶一提者為,多數共有人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可以用多數決之方式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他人,少數共有人此時並無優購權之適用。

2、基於法律有前開規定,坊間便有業者利用此法律規定「規避」少數共有人之優購權。

如A建商看中土地欲購買,地主有甲乙丙3人,持份各1/3,其中有甲乙2人願意出售土地,但是建商擔心少數共有人丙行使優購權,便在簽立買賣契約之同時,要求多數共有人甲乙設定地上權給B,嗣後丙果真於通知後10日內回函表示要購買,而地上權人B也同時回函表示要購買,此時地上權人B(A建商的人頭)可否順利買受取得土地?【解答】原則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規定,地上權人B之優購權優先於共有人丙之優購權,故甲乙應將土地出售給地上權人B。

但是以本案例而言,地主甲乙與地上權人B間並無設定地上權之真意,而是單為履行買賣契約而通謀虛偽設定地上權,恐遭共有人丙主張,甲乙及B是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設定地上權,進而確認地上權人B之優購權不存在。

三、實務案例解析-多數地主與買方串通,製造新的共有人為買方1、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承買人是否可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此一法律問題衍生諸多爭議,實務間也常有不同之見解;早期實務見解採否定說(參法務部71年2月23日法律決字第2147號函釋、內政部80年3月14日台內字第907642號函釋),認為承買人若為共有人之一,則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不符。

而目前法院實務(參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14號判決)則肯認多數地主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將土地出售給共有人之一。

另外,土地法第34條之1雖賦予少數共有人優購權,但是如果是在多數共有人欲出售之對象也是共有人之一時,則少數共有人無優購權(參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判決)。

2、有了上開法院實務見解,便有業者也利用此一法律規定「規避」少數共有人之優購權。

A建商看中土地欲購買,地主有甲乙丙丁4人,持份各1/4,其中有甲乙丙3人願意出售,丁開高價刁難,A建商擔心丁行使優購權,便由甲先贈與其持份的1/10(1/4×1/10=1/40)給B,再由多數地主出售給B,規避丁日後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可能,試問A建商之規劃是否可行?【解答】原則上,依上開實務見解,在共有人之一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承買人時,因為已能達成簡化共有關係之立法意旨,故少數共有人應無依同條第4項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餘地,也就是說原地主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將全部土地出售給新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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