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上集)——談土地法第三 ... | 土地法34條之1 破解

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及促進土地利用之考量,土地法於1975年6月4日增訂第34條之1​,賦予部分共有人得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就同意出賣之 ...請輸入電子信箱訂閱電子報變更喜好取消電子報MENU主題引言主題報導熱門話題系列報導好康快報不可不知房地資訊地政講堂地政家族他山之石數字說話首頁文章分類地政講堂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上集)——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問題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上集)——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問題發表時間2016/11/0819:08閱讀人數25227作者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林旺根專技副教授單篇列印(PDF)單篇列印(無封面)大中小   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及促進土地利用之考量,土地法於1975年6月4日增訂第34條之1,賦予部分共有人得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就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言,係出賣其自有之應有部分,並有權一併出賣未同意出賣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這種處分權係基於實體法規定而發生,固然具積極之功能,屬於進步性的立法,但其適用範圍至廣,甚至擴及建築許可、非都土地變更,且除買賣之外,其他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均缺乏平衡救濟機制,對他共有人而言,極不公平,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恐有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

  譬如說,多數共有人如其人數與應有部分比例大於法定比例時,可以預留伏兵作為承受人,舉例甲、乙、丙、丁、戊、己、庚等七人共有(持分各七分之一),甲、乙、丙、丁等四人,已符合處分或設定的門檻,竟然可直接以戊(伏兵)為承受人!雖然,內政部已規定依本法條規定之處分或設定,仍有民法第一○六條禁止自己或雙方代理規定之適用。

然而,依法仍無法禁止戊為承受人,如此結果,難免讓多數共有人有密謀之嫌,且極易損害其餘他共有人之權益,故應予立法禁止共有人得兼為承受人。

  本條質形上衍生以強凌弱、眾暴寡的不公平現象甚多,諸如﹕利用「多數決」,夾帶其他土地一起賣,造成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之障礙。

以低廉租金設定地上權,嚴重侵害他共有人權益。

利用個別買賣、集中信託,達到同意比例後,設定地上權,之後再以「多數決」將土地售予地上權人,如此玩弄法律,是正義如無物,主管機關應予正視。

現形多數決處分機制,與共有物分產生競合問題;例如,部分共有人已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或申請調處分割,「多數決」的登記案件,無法暫停登記。

  以上不合理的現象,導致學者認為「任令少數共有人權益遭到多數共有人霸凌、宰割」,亟應儘速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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