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保險法第149條之2》 @ 讓現在的辛苦 ...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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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08Thu200915:45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保險法第149條之2》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接管保險業後三個月內未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者,除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應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報請主管機關為清理之處分。

上述期限,必要時接管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目前雖然還沒有接手後的保險公司調整原有保險公司商品的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但是接手的保險公司是有這個權利的喔!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149條之2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lifeinsurance讓現在的辛苦轉化成明日進步的動力lifeinsurance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財經企管個人分類:保險常識此分類上一篇:定期定額321此分類下一篇: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安心上一篇:比的是毅力、決心,不是爆發力!下一篇:LegendisReal~BenFeldman▲top留言列表發表留言新聞交換(RSS)熱門文章文章精選文章精選2010一月(1)2009十二月(1)2009十一月(1)2009十月(5)2009八月(6)2009七月(17)2009六月(2)所有文章列表文章分類好書分享(1)職場日誌(4)尊榮享受(3)自我警惕(2)親情溫暖(4)財金資訊(7)職場倫理(1)實際案例(2)說話技巧(1)業務技巧(2)保險常識(6)最新文章文章搜尋最新留言月曆«五月2021»日一二三四五六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資訊連結公家機關行政院金融智慧網法務及法規查詢法務部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保險局產險車險王新光產險公司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華南汽車險試算表華南機車險試算表旺旺友聯產險公司國泰產險Facebook隱私安全12步驟FACEBOOK用戶隱私設定站方公告[公告]2021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公告]新版部落格預設樣式上線[公告]痞客邦APP全新服務上線-美食優惠券QRCodePOWEREDBY(登入)只要肯彎腰,到處都是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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