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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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A 新業務之承接;B 受理有效契約變更;​C 受理有效契約終止;D 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 ...當前位置:首頁8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A新業務之承接;B受理有效契約變更;C受理有效契約終止;D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A)ABCD(B)A(C)ABD(D)BCD問題詳情8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A新業務之承接;B受理有效契約變更;C受理有效契約終止;D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A)ABCD(B)A(C)ABD(D)BCD參考答案答案:A難度:適中0.5統計:A(0),B(0),C(0),D(0),E(0)上一篇:14甲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乙,則(A)甲與乙互無保險利益(B)乙對甲有保險利益(C)甲與乙互有保險利益(D)甲對乙有保險利益下一篇:74.下列何者為靜態報表?(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股東權益變動表(D)現金流量表資訊推薦56.收入須符合哪兩個條件,才能認列?(A)已實現及已賺得(B)可實現及可賺得(C)已實現及可賺得(D)以上皆可65.依據收入認列原則,應於何時認列收益?(A)生產完畢(B)銷售完畢(C)收現完畢(D)以上皆有可能15張三以自己為要保人,對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A借錢給張三的李四;B張三本人;C欠張三錢的王老五(A)A(B)AC(C)ABC(D)BC。

9何者非要保人之權利(A)變更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B)申請保單借款、聲明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C)行使契約撤銷權(D)申請契約復效、終止契約75.下列何者不是財務報表的一種?(A)現金流量表(B)股東權益變動表(C)資產變動表(D)損益表57.下列何者不屬於「產品差異化」(ProductDifferentiation)策略之範疇?(A)投資於品牌形象(B)較多的式樣(C)著重於創新(D)規模經濟66.近年來,上市公司須按季、半年,提供季報、半年報的財務報表,試問此乃根據:(A)配合原則(B)收入認列原則(C)充分揭露原則(D)繼續經營假設16受益人經要保人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何者為是?A不得變更;B得變更,但不得聲明放棄處分權;C得聲明放棄處分;D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保險事故發生前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A)BC(B)1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期間(B)受益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身體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C)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D1.「這部六世紀完成的法典,重新整理古羅馬法的內容,並有許多法學專家對法條內容重新詮釋,使法律內容更適合國家與民情,並奠定西方各國的法學基礎。

」這部法典應該是下列何者? (A)《吠陀經》 (B)《十二58.下列何者為動態分析?(A)同一報表科目與類別的比較(B)不同期間報表科目互相比較(C)比率分析(D)同期相同報表數字上的結構比較67.交易事項發生應有合法憑證作為記帳的依據是合乎:(A)經濟個體假設 (B)重要性原則(C)會計期間假設(D)客觀性原則17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規定,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A)保險人(B)受益人(C)被保險人(D)要保人。

11某甲身故後留有死亡保險金1000萬元,因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若某甲沒有其他遺產,但立有遺囑將保險金全部歸配偶所有,在僅有配偶和父母之情形下,則該保險金,某甲父親可領到(A)0萬(B)125萬2保險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後,契約之保險種類(A)改變(B)不變(C)不一定(D)以上皆非59.下列四種行業哪一行業的共同比資產負債表(Common-sizeBalanceSheet)中,流動資產之百分比通常較其他三個行業為高?(A)汽車經銷業(B)化學製藥業(C)航空運輸業68.共同比(Commom-size)財務報表的分析是屬於:(A)結構分析(B)比較分析(C)趨勢分析(D)比率分析18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則保險金應作為(A)被保險人之遺產(B)要保人之遺產(C)歸屬國庫(D)受益人之遺產12業務員轉任其他保險公司時,依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應(A)先重新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B)由所屬公司辦理變更登錄(C)通過所屬公司辦理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始得依規定重新登錄(D)由所屬公司辦理重新登3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規定,業務員教育訓練年度計算係以(A)變更登錄(B)註銷登錄(C)初次登錄(D)再登錄日期為準60.所謂「收入認列原則」是指收入的認定時點應在兩項條件均滿足時。

其中一項條件為「已實現」(或「可實現」),另一條件為:(A)已收



2. 保險法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 ...第五章保險業第一節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之一條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之一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之一條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之二條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



3. 180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A新業務之承接;B ...

180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A新業務之承接;B受理有效契約變更;C受理有效契約終止;D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 (A)ABCD (B)A×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關於鐵路營運佐級的企業管理大意,「財務管理」的試題範圍(大X海學員請進)各國教育制度整理朋友整理之超詳細教育社會學筆記~~~五顆星可免買陳嘉陽,融合陳嘉陽重點整理以及考古題愛下面隨堂測驗,適合準備教檢教甄國文題庫3000題104志聖重點整理國語、數學108年臺灣港務公司新進從業人員招考 正備取開缺158名行政學【重要焦點整理】行政運作03各種效應整理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考前必備107個教育名詞精要整理法學緒論重點台電12月招考新進雇用人員 預定開缺700餘名高中英文單字+附其片語500字+易混淆字方便快速!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專注讀書使用的手機APP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政治學筆記分享港務局召募新進人員158名明天起開始報名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詳解卡銀行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密技QRcode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下ㄧ題查單字:關180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A新業務之承接;B受理有效契約變更;C受理有效契約終止;D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 (A)ABCD(B)A(C)ABD(D)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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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法§149-2-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列印時間:110/05/3010:15:::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149-2條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保險法第149條之2》 @ 讓現在的辛苦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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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08Thu200915:45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保險法第149條之2》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接管保險業後三個月內未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者,除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應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報請主管機關為清理之處分。

上述期限,必要時接管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目前雖然還沒有接手後的保險公司調整原有保險公司商品的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但是接手的保險公司是有這個權利的喔!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149條之2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lifeinsurance讓現在的辛苦轉化成明日進步的動力lifeinsurance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財經企管個人分類:保險常識此分類上一篇:定期定額321此分類下一篇: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安心上一篇:比的是毅力、決心,不是爆發力!下一篇:LegendisReal~BenFeldman▲top留言列表發表留言新聞交換(RSS)熱門文章文章精選文章精選2010一月(1)2009十二月(1)2009十一月(1)2009十月(5)2009八月(6)2009七月(17)2009六月(2)所有文章列表文章分類好書分享(1)職場日誌(4)尊榮享受(3)自我警惕(2)親情溫暖(4)財金資訊(7)職場倫理(1)實際案例(2)說話技巧(1)業務技巧(2)保險常識(6)最新文章文章搜尋最新留言月曆«五月2021»日一二三四五六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資訊連結公家機關行政院金融智慧網法務及法規查詢法務部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保險局產險車險王新光產險公司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華南汽車險試算表華南機車險試算表旺旺友聯產險公司國泰產險Facebook隱私安全12步驟FACEBOOK用戶隱私設定站方公告[公告]2021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公告]新版部落格預設樣式上線[公告]痞客邦APP全新服務上線-美食優惠券QRCodePOWEREDBY(登入)只要肯彎腰,到處都是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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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 ... 第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0.05.3010:15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歷史法規法規名稱:保險法歷史法規:民國104年02月04日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定義及分類第1條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6條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7條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8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8-1條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10條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11條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1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13條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保險利益第14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15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16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18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19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20條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保險費第21條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22條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23條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



7. 8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A 新業務之承接;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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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查看完整內容保險法第149-2條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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