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定義 | 不動產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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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國有財產法: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梁、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5.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化之估價。

二、不同之處及其原因:  1.民法:界定得獨立為權利客體之物。

包括土地及定著物二種。

  2.國有財產權法:界定國有財產之範圍,除土地、改良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外,尚包括天然資源。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界定應由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仲介或代銷之標的,除土地、定著物,尚包括預售屋及其移轉之權利。

  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界定應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之標的,除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外,尚包括他項權利、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權利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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