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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動產知識,不動產名詞解釋|僑馥建經

成屋價金信託履約保證僑馥的特色業務說明作業流程常見問題糾紛案例下載專區買賣方案件查詢經紀業與地政士登入特約地政士名單雲端服務CEO雲端房仲線上申請雲端房仲登入雲端房仲雲端謄本解碼線上申請雲端謄本解碼登入雲端謄本解碼不動產金融ctrust信託管理建築融資預售屋履約擔保都市更新信託工程進度查核及財務稽核特殊不動產交易管理都市更新業務介紹專案資訊登入CReNew都市更新住宅交易行情行政區價與量縣市價格指數與量綜合比較分析總體經濟指標價量月報不動產百科重要新聞ctop論壇產學合作研究名詞解釋不動產法令與連結稅務貸款即時計算不動產買賣須知教材資料關於僑馥業務介紹經營理念歷史沿革最新消息聯絡我們加入合作首頁      不動產百科      名詞解釋僑馥建築經理公司名詞解釋不動產事業是關於將多種專業組合在一起的複合事業,因此在操作時先天上有其一定的複雜性。

這個單元為您篩選與不動產相關「名詞」的知識資訊。

海砂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建商於興建房屋時,所用之混擬土中摻入了海邊未經處理之海砂,而非正常所使用之河砂,嗣後因為海水中含有豐富的氯化鈉,加上海砂中的鹽能自行吸收水分,長期則會加速鋼筋腐蝕,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縮短房屋壽命,影響住戶安全。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使用執照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之執照。

資料來源:建築法。

自住房屋定義確定。

自住房屋定義確定。

近來房屋稅制改革動作不斷,首先修正了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其中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緊接著財政部頒定了「住家用房屋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明確定義何謂「自住房屋」作為課稅依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3個要件:1、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在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房屋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者,最多有3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餘之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

另外,法人並無自住房屋的適用,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均適用非自住房屋徵收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在4戶以上者,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將於103年8月10日前寄發輔導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於文到60日內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則一律改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成屋成屋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以提供解說。

該不動產說明書應由不動產經紀人及委託人簽章。

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書時,經紀人並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買方或承租方),並請其於不動產說明書內簽章,該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斡旋金斡旋金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停車空間停車空間停車空間之型式,可區分為機械式、平面式、停車塔等不同形式停車位。

停車空間的尺寸,小型車每個寬2.5公尺,長6公尺;大型客車每個寬4公尺,長12公尺。

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空間,其1/2之車位空間,每個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

機械式停車設備每個寬2.2公尺,長5.5公尺及淨高1.8公尺。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

地價指數地價指數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附屬建物附屬建物與主建物相連之建築物,附屬建物和主建物一樣,都歸房屋主人專有專用。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 條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民國90年10月31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4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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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動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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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國有財產法: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梁、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5.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化之估價。

二、不同之處及其原因:  1.民法:界定得獨立為權利客體之物。

包括土地及定著物二種。

  2.國有財產權法:界定國有財產之範圍,除土地、改良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外,尚包括天然資源。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界定應由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仲介或代銷之標的,除土地、定著物,尚包括預售屋及其移轉之權利。

  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界定應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之標的,除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外,尚包括他項權利、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權利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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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動產

不動產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不動產(immovableProperly/realproperty)目錄1什麼是不動產2不動產與動產的關係3不動產與產業的關係4相關條目[編輯]什麼是不動產  不動產——“動產”的對稱,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其實即是物業,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

  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民法學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

按照不同的標準,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物與種類物、主物與從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原物與孳生物、有主物與無主物等。

  其中,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電腦、電視、書桌這樣子的東西平時是不動的,但這並不是不動產。

因為這些東西都是可以移動並且不會因移動而造成價值上的貶損。

這些東西在現實中不移動,是因為你不想移動,而不是不能移動。

所以,你的電腦電視書桌等都是動產。

  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現在,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

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

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動產和不動產有時是可以互變的。

例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如果採摘了下來,那就變成了動產。

鋼材水泥等是動產,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變成了不動產。

[編輯]不動產與動產的關係  提起不動產,人們最易想到的是建築物;而提起動產,可能最易想到的是汽車。

其實,在知識經濟時代,最為重要的動產恰恰是“人”本身。

人們總是希望自己所購買的不動產能夠不斷增值,但增值的奧妙並不在不動產自身,而在於動產這一方。

既然人是最重要的動產,因而使不動產得以快速增值的關鍵也就在於,如何在人身上做好文章、做足文章。

  住宅類不動產要有價值,需要有人願意購買它並住進去;商業類不動產要有價值,需要有顧客願意光顧併購買商品或服務;商務類不動產要有價值,需要有人願意在裡面辦公、在裡面談生意;旅游休閑類不動產要有價值,需要有游客不斷前去游覽休閑;基礎與公用設施不動產要有價值,需要有人去使用它們;工廠、農場類不動產要有價值,其所生產的產品要被消費者所需要。

所有不動產的價值,都是人所帶來的;置身其上的人和其它動產決定了不動產的價值。

這就是動產與不動產之間的基本關係。

[編輯]不動產與產業的關係  不動產並不是新名詞,但從產業的角度看不動產並稱之為不動產(產)業,則是一個較為新穎的產業概念。

系統研究不動產與產業的關係,需要建立一門新的學科——不動產業經濟學。

  不動產業經濟學所研究的內容類同於房地產經濟學,但著眼點不同,研究方法論不同。

相同之處在於,不動產業經濟學也要研究不動產業與國民經濟的關係,不動產資源配置的機制與載體,不動產市場運行的機制與規律;研究包括不動產投資、開發、經營、中介服務各環節在內的經濟運行全過程;研究對不動產業實施巨集觀調控的目標、內容、控制的主要政策手段和調控體系;研究不動產資源配置效率,揭示不動產經濟運行規律,保證不動產業的健康發展和資源配置的巨集觀效益。

著眼點不同在於,從總體上說,房地產經濟學研究問題的思路是部門經濟學式的思路,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經濟學研究的烙印。

眾所周知,部門經濟是與行業相對應的概念,在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產業經濟總體上以部門經濟形式存在,經濟聯繫方式與管理方式都呈現出典型的“條條”特征。

過去我們機械地按部門或行業進行學科分類,因而產生了工業經濟學、商業經濟學、物資經濟學、建築經濟學等學科。

房地產經濟學正是沿此思路炮製出來的。




5. 不動產估價~10分鐘搞懂動產與不動產之差異(定義篇)-30

關閉廣告鑑價專業網~不動產估價預售屋估價新成屋估價都市更新估價跳到主文房地產行情、資產估價方法、土地法規專業分享,不動產估價與無形資產估價案例分析,各大都市更新估價價格、預售屋估價價格、新成屋估價價格,另外也有會計公報分享,專業的鑑價師(不動產估價師)團隊!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Sep19Mon201111:31不動產估價~10分鐘搞懂動產與不動產之差異(定義篇)-30前言:「不動產」與「動產」這兩個名詞相信大家都相當熟悉,對於個人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物品,也都能判別出其究竟屬於「不動產」亦或是「動產」。

然而,在法律的層面而言,「不動產」與「動產」究竟有何差異?一般人主觀認為屬於「不動產」的物品,在法律上有無可能歸類為「動產」?一般人主觀認為屬於「動產」的物品,在法律上有無可能歸類為「不動產」?而實務上,「不動產」及「動產」之估價方式亦不盡相同,因此能否正確判別物品在法律上的歸類是相當重要的,除了不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外,於估價時也才能做出正確的評估。

本期電子週報將對「不動產」與「動產」這兩個名詞在民法上的規定深入探討,於下期再輔以「實例演練」舉例說明如何判斷物品為「不動產」或「動產」,剖析其法律關係,藉以幫助讀者將法規與實務融合在一起。

  一、不動產與動產之意義(一)有關不動產之規定: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民法上規定之不動產計有:1.土地:指人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一定範圍內之上空與地下。

2.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93號有詳細說明)。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93號(僅節錄相關部分):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與土地構成分及動產顯有區別,其與土地構成分所不同者,附著於土地與土地構成一體之物非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與土地分離者,為土地構成分,例如樹木、堤防、隧道、井、石牆、溝渠及岩石等;但如依社會觀念認為獨立之物則為定著物,例如獨立供人使用之房屋則為定著物,而非土地構成分,至其與動產之區別,附著於土地之物而未達於非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分離之程度,或僅係暫時安置者皆為動產,而非定著物,例如地上或地下安置之導管電線或工程暫用之小屋等,皆係動產,並非定著物。

故定著物與土地構成分之區別在其具有獨立性,而與動產之區別在其具有固定性及永久性。

由此可見定著物之特質有三,(1)獨立性,(2)固定性,(3)永久性。

附著於土地之物如其具備此三項特質即為定著物,亦即獨立之不動產,否則不為土地構成分,即為動產。

依此解釋,定著物之主要特徵如下:(1)須非土地之構成部分:定著物為獨立於土地之外之不動產,故土地之構成部分,非土地之定著物。

(2)須繼續附著於土地:如僅暫時附著於土地者,例如臨時搭建之工寮、售票亭、樣品屋等,均非定著物。

(3)須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亦即具有獨立使用價值。

(4)須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雖繼續附著於土地,但如容易移動其所在,例如活動房屋,則非定著物。

3.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所稱不動產,指土地而言。

例如土地上種植竹木等出產物,尚未分離前仍屬於土地之一部分,無獨立之所有權。

(二)有關動產之規定:民法第67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對於動產並未作正面的立法解釋,僅從反面規定。

據此規定,不僅可移動之物在性質上均為動產,其不易移動似非土地之「定著物」者,也屬於動產。

此外法律上各種得支配控制之自然力,在性質上亦屬動產。

 二、不動產與動產二者之區別與實益依照民法及土地法之規定,二者之區別與實益可歸納如下:(一)物權之種類:不動產物權包括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權等7種,動產物權則僅包括所有權、質權及留置權等3種。

(二)物權之取得方式: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也就是說不動產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



6. 民法§67 相關法條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民法EN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民國110年01月20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445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第576條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第763條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第808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812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813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814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815條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第930條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第931條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943條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第960條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



7. 動產與不動產

給答案動產與不動產FBLINELINEEmaildownload匿名(一般會員)‧法律入門/民法原則‧2021-04-0219:47我剛學民法,有個問題網上找不到答案,身邊的人也給不出解答,故上來詢問。

如題,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那菜園應該也屬於不動產,裡頭的菜也是屬於不動產嗎王琮儀(認證法律人)3 0動作留言檢舉2021-04-0711:33什麼是不動產?什麼是動產?為了讓其他讀者也可以閱讀到不動產跟動產的定義,前面簡單做一個說明:不動產不動產在法律上是指土地,以及固定、附著在土地上的東西[1]。

所以除了土地以外,例如建築物、繼續附著在土地上的軌道[2],都是不動產。

教科書上常常會舉的例子是還沒有完工的房子。

按照實務見解,屋頂還沒有完全完工,但可以遮蔽風雨、達到經濟上的使用目的,就是土地上的定著物,也就是不動產[3]。

動產動產是相對於不動產的概念,在法律上直接規定成「不動產以外的物[4]」。

主要是可以任意移動,而不是定著在土地上,而可以用人力來支配的東西。

不動產與動產的差別在法律上,兩種物都有所有權,但其他對於法律上的「物」的權利,兩者則有不同。

不動產可以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等等權利;動產則可以設定動產質權,也可能會有留置權的問題[5]。

菜園與菜是動產或不動產?如果菜園並不是特別另外搭出來(例如用盆栽或可以移動的架子種菜,則是動產),而是直接在土地上搭籬笆、棚架,那菜園就是不動產(即土地)。

在菜園為不動產的情況下所長出來的菜,按照民法規定,是土地所出產的東西,在還沒有跟地面分離之前,這些菜是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6]。

如果採收、拔起來之後,這些菜就會變成動產。

而果樹、果實也是相同的道理。

 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司法院釋字第93號解釋:「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

」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237。

 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3 法律入門動產,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出產物匿名發問公開署名送出取消相關問題相關文章相關範本相關專區寫文章寫作主題清單寫作說明×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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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動產

不動產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不動產(英語:Real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

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房地產也屬於不動產。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是要繳付印花稅的[1]。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相關條目[編輯]樓花地產代理房地產房地產泡沫房地產經濟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動產資料來源[編輯]^第117章《印花稅條例》──附表1外部連結[編輯]不動產民法規定(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不動產統一登記時間表確定2016年全面實施中國經濟網2014-05-07不動產登記條例或年底出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國經濟網,2014年6月30日不動產登記漸進調控或劍指存量中國經濟網2014-07-31閱論編物的分類學理上分類融通物·不融通物可分物·不可分物代替物·不代替物消費物·非消費物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特定物·種類物法律上分類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原物·孳息規範控制AAT:300055608BNF:cb12647624n(data)GND:4186834-1LCCN:sh85111739NDL:00563579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不動產&oldid=66381789」分類:金融學民商法學房地產法律術語民法日語借詞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包含AAT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BNF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GND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LCCN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NDL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導覽選單個人工具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命名空間條目討論臺灣正體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查看閱讀編輯檢視歷史更多搜尋導航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說明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工具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列印/匯出下載為PDF可列印版其他專案維基共享資源其他語言العربيةAsturianuAzərbaycancaБашҡортсаБеларускаяБългарскиCatalàČeštinaЧӑвашлаDanskDeutsch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estiEuskaraفارسیSuomiFrançaisעבריתहिन्दीHrvatskiMagyar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ქართულიҚазақшаಕನ್ನಡ한국어LatinaLietuviųМакедонскиМонголBahasaMelayuNederlandsNorsknynorskNorskbokmålPolskiPortuguês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lovenščinaSoomaaliga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தமிழ்తెలుగుไทยTürkçeТатарча/tatarçaУкраїнськаTiếngViệt吴语ייִדישBân-lâm-gú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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