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 條 | 不動產定義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民國90年10月31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4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