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 ...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 ...目前線上:1256人,瀏覽人次:606924837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遊艇管理規則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條文關聯第四十二條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十一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關於遊艇證書應記載之事項並修正原遊艇管理規則附件六中華民國遊艇證書樣式。

三、第二項未修正。

附件六-遊艇證書相關令函(0)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