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遊艇管理規則
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一具;全長七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兩具以上;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四具以上,且至少一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遊艇管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法規類別:行政>交通部>航政目附檔:附件一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PDF附件二遊艇□檢查□註冊申請書.PDF附件三遊艇設備基準表.PDF附件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設計等級對照表.PDF附件五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PDF附件五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DOC附件六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附件七遊艇規費表.PDF附件七遊艇規費表.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3條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始得出港航行。
第二章檢查第4條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
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丈量。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第一次特別檢查項目為第四章設備及最大額定馬力。
第一項驗證及適航國際水域之驗證,應由遊艇所有人檢具相關基本設計圖說向驗證機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辦理相關適航性試驗。
第5條量產製造之遊艇指第一艘原型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與完成丈量,並取得遊艇證書後,由國內外同一造船廠依照同一設計圖製造之第二艘以後之同型船。
但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修改、換裝或位置變動之情形:一、一般佈置。
二、水密艙壁及甲板位置。
三、主機型式馬力。
四、主要尺寸。
五、定傾中心高度變化百分之三以上。
六、水櫃及油櫃之位置與容量。
前項遊艇,經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依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冊,並發給遊艇證書。
第6條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7條(刪除)第8條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除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外,本法第十條所定各款標誌。
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車能力,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且應予測記。
五、第一次特別檢查或改裝特別檢查,應進行傾側試驗並具有足夠穩度。
但附有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證明文件,經驗證機構認可,且船身未經修改者,其第一次特別檢查免施行傾側試驗。
六、油櫃不得設置於艏尖艙。
七、具汽油櫃之遊艇,汽油櫃與主機或排氣管路應保持二百五十毫米以上之距離或隔熱材質隔離。
八、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
九、主機機艙未設有遙控或自動滅火裝置者,主機機艙與鄰近封閉隔艙間之艙壁、甲板及於其上方之門或開口,應敷設二十五毫米以上防火棉或同等抗火性能之設計。
十、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
十一、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規定。
十二、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自用遊艇屬全長未滿十五公尺之動力帆船者,其特別檢查除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不適用其他各款規定。
第9條非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3條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始得出港航行。
第二章檢查第4條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
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丈量。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第一次特別檢查項目為第四章設備及最大額定馬力。
第一項驗證及適航國際水域之驗證,應由遊艇所有人檢具相關基本設計圖說向驗證機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辦理相關適航性試驗。
第5條量產製造之遊艇指第一艘原型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與完成丈量,並取得遊艇證書後,由國內外同一造船廠依照同一設計圖製造之第二艘以後之同型船。
但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修改、換裝或位置變動之情形:一、一般佈置。
二、水密艙壁及甲板位置。
三、主機型式馬力。
四、主要尺寸。
五、定傾中心高度變化百分之三以上。
六、水櫃及油櫃之位置與容量。
前項遊艇,經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依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冊,並發給遊艇證書。
第6條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7條(刪除)第8條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除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外,本法第十條所定各款標誌。
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車能力,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且應予測記。
五、第一次特別檢查或改裝特別檢查,應進行傾側試驗並具有足夠穩度。
但附有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證明文件,經驗證機構認可,且船身未經修改者,其第一次特別檢查免施行傾側試驗。
六、油櫃不得設置於艏尖艙。
七、具汽油櫃之遊艇,汽油櫃與主機或排氣管路應保持二百五十毫米以上之距離或隔熱材質隔離。
八、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
九、主機機艙未設有遙控或自動滅火裝置者,主機機艙與鄰近封閉隔艙間之艙壁、甲板及於其上方之門或開口,應敷設二十五毫米以上防火棉或同等抗火性能之設計。
十、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
十一、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規定。
十二、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自用遊艇屬全長未滿十五公尺之動力帆船者,其特別檢查除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不適用其他各款規定。
第9條非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