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遊艇管理規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遊艇管理規則法規類別:行政>交通部>航政目附檔:附件一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PDF附件二遊艇□檢查□註冊申請書.PDF附件三遊艇設備基準表.PDF附件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設計等級對照表.PDF附件五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PDF附件五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DOC附件六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附件七遊艇規費表.PDF附件七遊艇規費表.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七章登記與註冊第39條遊艇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

遊艇不得與註冊或登記在先之船舶同名。

第40條遊艇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

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第41條(刪除)第42條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第43條遊艇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適用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前項自主檢查情形發生於國外時,遊艇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將自主檢查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送航政機關,返國後一個月內再將自主檢查表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第44條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證書正本繳銷之。

第45條遊艇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遊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告之: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

二、因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沒收或沒入,致證書登載遊艇所有人變更,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三、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前項公告,應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為之,其內容應載明船名、遊艇所有人、證書名稱、證書序號等項目。




2. 博客來-船舶相關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之研究 ...

書名:船舶相關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之研究[附光碟],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860276220,頁數:400,出版社:交通部航政司,作者:林 ...選擇語言English繁體中文简体中文:::相關網站博客來售票網企業採購福利平台海外專館:::會員服務|快速功能0結帳您好 ( 登出 )    登入    加入會員購物金購物金 0儲值金 0E-Coupon 0 張單品折價券 0 張會員專區電子書櫃線上客服繁體關閉廣告展開廣告回博客來首頁客服公告:配合防疫政策各項服務暨國內出貨資訊調整詳情移動滑鼠展開全站分類:::全站分類全站分類旗艦店:::網站搜尋全部展開全部圖書電子書影音百貨雜誌售票海外專館禮物卡搜尋熱門關鍵字特斯拉你問對問題了嗎如果歷史是一群喵Karen22中文書兒童暑期閱讀2021曬書祭新書預購排行榜選書即將出版特價書香港出版讀者書評出版社專區分類總覽博客來中文書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政府出版品交通/公共工程交通運輸商品介紹船舶相關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之研究[附光碟]已追蹤作者:[ 修改 ]確定取消作者:林忠宏,方銘川,朱于益,方志中,韓育霖,黃欣欣,王盈瑾,徐玉樹,劉軒宏,張家欣  新功能介紹出版社:交通部航政司  新功能介紹出版日期:2011/03/01語言:繁體中文定價:500元優惠價:95折475元使用購物金最高可抵100% 詳情1點OPENPOINT可兌換1點購物金,1點購物金可抵1元,實際點數依您帳戶為準。

如何獲得OPENPOINT點數?如何兌換購物金?詳見OPENPOINT說明查詢我的購物金?登入會員專區折價券 查詢我的折價券運送方式:臺灣與離島海外可配送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可取貨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可配送點:全球可取貨點: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載入中...我要寫評鑑分享 內容簡介  計畫依據99年12月8日由總統簽署公布之「船舶法」第37條、第71條,需增訂高速船管理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之規定,研擬管理規則之具體條文等相關事項,俾應未來高速船及遊艇實務航政管理之需,維護船舶航行安全。

有關高速船管理部分,主要參考現行之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客船管理規則等規定,並配合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以健全高速船在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等內容,檢討制定適用國內之高速船管理規則(草案)及其技術規範(草案)。

至遊艇管理部分,為推動遊艇活動以帶動海洋經濟相關觀光事業之發展,並考量遊艇以娛樂為目的,與從事客貨運送為目的之商船有所不同,經統整各界意見,歸納出目前遊艇管理所面臨的各方面問題,分別就檢查、丈量、安全設備、乘客定額、船齡年限、適航水域、遊艇證書、登記與註冊、規費與保險等內容,檢討制定遊艇管理規則(草案)。

以上規則草案期能完備及符合實需,俾供未來交通部研訂相關法規作業參考。

 詳細資料ISBN:9789860276220叢書系列:公共工程.交通規格:平裝/400頁/8k菊/21x29.7x2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出版地:台灣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政府出版品>交通/公共工程>交通運輸最近瀏覽商品 相關活動 購物說明若您具有法人身份為常態性且大量購書者,或有特殊作業需求,建議您可洽詢「企業採購」。

 退換貨說明 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到貨十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退回之商品必須於猶豫期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商品退換貨原則。

 同類商品新上架1.性別、健康與老人照顧:歐盟國家的比較分析2.鍾肇政的臺灣關懷3.海外客家研究的回顧與比較4.金屬粉床雷射光增材製造技術5.焊接機器人技術本類新品熱銷1.臺灣攝影史的黎明2.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3.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4.最新建築技術規則〈附補充規定圖例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書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布施行之條文編輯附已發布未施行之條文(設計施工編)』(110年6月)十三版5.兒童語音障礙治療新攻略本類暢銷榜1.科學筆記本(黃)2.竹器物編製入門技法3.文青養成指南:臺灣文學史基本教材4.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5.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訂閱電子報想獲得最新商品資訊,請訂閱免費電子報關於我們關於博客來關於PCSC隱私權政策服務條款人才募集利害關係人專區會員服務加入會員



3.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 ...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 ...目前線上:1256人,瀏覽人次:606924837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遊艇管理規則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條文關聯第四十二條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十一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關於遊艇證書應記載之事項並修正原遊艇管理規則附件六中華民國遊艇證書樣式。

三、第二項未修正。

附件六-遊艇證書相關令函(0)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4. 法源法律網-法規新訊-修正「遊艇管理規則」(2020-11-12)

修正「遊艇管理規則」 ...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6 條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7/1008:52《》修正「遊艇管理規則」2020-11-1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139861號令修正發布第2、25、28、42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之附件一、第30條條文之附件三、第40條條文之附件二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6條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25條遊艇應具備號笛、磁羅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並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

前項遊艇之艙底泌水泵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中一具艙底泌水泵得以手動替代。

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

遊艇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裝設磁羅經。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球形號標三個。

但屬動力帆船者得僅具備球形號標一個,並應具備錐形號標一個。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號鐘一個。

第28條非自用遊艇及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

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

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非自用遊艇,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定期或特別檢查時,應符合前項規定。

第30條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

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核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

第40條遊艇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

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第42條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相關資料船舶法第66條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5.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 ...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遊艇下水設施之使用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海洋局。

第三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公發布日:民國101年08月06日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發文字號:高市府海二字第10133249800號令法規體系:海洋局圖表附件:修正1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第三.四.七條及附表.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遊艇下水設施之使用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海洋局。

第三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二、其他船舶:指遊艇以外,符合船舶法或漁業法規定之船舶或漁船。

三、下水設施:指附圖所示遊艇下水設施之門型天車、操作室與附屬設施設備及其作業範圍。

四、吊放長度:指實際進行吊放之船舶總長度為準。

五、半成品:指船舶相關零配件或物料。

第四條  機關(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吊放遊艇、其他船舶或半成品,得申請使用下水設施。

第五條  申請使用下水設施者,應於使用日前七日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撤回申請,或核准後下水設施因故無法使用時,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後如需變更使用時間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人於核准後滿三個月未使用者,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使用下水設施之遊艇、其他船舶或半成品,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呎,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呎,高度不得超過五十呎,總噸位不得超過三百公噸。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使用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一、使用內容妨礙公務運作或毀損設施設備,經勘察確認不宜繼續使用。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移轉使用權予他人。

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第九條  船舶下水後遇有特殊狀況須緊急使用下水設施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使用後三日內補送申請文件及繳納使用費。

第十條  申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操作下水設施或於作業場所架設其他設備器材。

第十一條  申請人使用下水設施,應自備工作人員、吊具及配件。

申請人對使用吊具及配件應妥為掛載,如有掛載不當致船體受損,應自負損失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人使用下水設施時,應負責人員、設施及場地之安全維護。

主管機關並得依其使用內容,要求設置安全維護措施。

前項安全維護措施,由主管機關另定並公告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於使用結束後或依第八條規定停止使用時,應即回復下水設施原狀。

如有毀損、滅失,並應負責修繕或賠償。

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修繕或賠償者,主管機關得逕為處理,並向申請人追償。

前項追償,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6. 遊艇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一具;全長七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兩具以上;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四具以上,且至少一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遊艇管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法規類別:行政>交通部>航政目附檔:附件一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PDF附件二遊艇□檢查□註冊申請書.PDF附件三遊艇設備基準表.PDF附件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設計等級對照表.PDF附件五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PDF附件五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DOC附件六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附件七遊艇規費表.PDF附件七遊艇規費表.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3條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始得出港航行。

第二章檢查第4條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

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丈量。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第一次特別檢查項目為第四章設備及最大額定馬力。

第一項驗證及適航國際水域之驗證,應由遊艇所有人檢具相關基本設計圖說向驗證機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辦理相關適航性試驗。

第5條量產製造之遊艇指第一艘原型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與完成丈量,並取得遊艇證書後,由國內外同一造船廠依照同一設計圖製造之第二艘以後之同型船。

但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修改、換裝或位置變動之情形:一、一般佈置。

二、水密艙壁及甲板位置。

三、主機型式馬力。

四、主要尺寸。

五、定傾中心高度變化百分之三以上。

六、水櫃及油櫃之位置與容量。

前項遊艇,經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依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冊,並發給遊艇證書。

第6條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7條(刪除)第8條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除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外,本法第十條所定各款標誌。

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車能力,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且應予測記。

五、第一次特別檢查或改裝特別檢查,應進行傾側試驗並具有足夠穩度。

但附有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證明文件,經驗證機構認可,且船身未經修改者,其第一次特別檢查免施行傾側試驗。

六、油櫃不得設置於艏尖艙。

七、具汽油櫃之遊艇,汽油櫃與主機或排氣管路應保持二百五十毫米以上之距離或隔熱材質隔離。

八、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

九、主機機艙未設有遙控或自動滅火裝置者,主機機艙與鄰近封閉隔艙間之艙壁、甲板及於其上方之門或開口,應敷設二十五毫米以上防火棉或同等抗火性能之設計。

十、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

十一、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規定。

十二、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自用遊艇屬全長未滿十五公尺之動力帆船者,其特別檢查除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不適用其他各款規定。

第9條非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7. 交通部公告:預告「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眾開講 ...

交通部公告:預告「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搜尋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首頁法令草案預告交通部公告:預告「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時間0天主(協)辦單位交通部交通部公告:預告「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MINISTRYOFTRANSPORTATIONANDCOMMUNICATIONS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npartialarticlesof"RegulationsforAdministratingYachts"發布於 2019-06-12截止於 2019-06-26分享至另開新視窗分享到Facebook0則回應0關注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交航(一)字第10898001131號主  旨:預告修正「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三、「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船舶法業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考量本部航港局執行遊艇檢查相關業務程序及辦理依據,並避免適用船舶法產生疑義,宜儘速發布施行,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爰採較短公告期間。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電話:02-8978-8035(四)傳真:02-2701-0752(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林佳龍 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8年10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交通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交航字第10850135201號交通部令:修正「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MINISTRYOFTRANSPORTATIONANDCOMMUNICATIONSOrder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npartialarticlesof"RegulationsforAdministratingYachts"發布於 2019-06-12截止於 2019-06-26分享至另開新視窗分享到Facebook 討論區這個主題暫停評論0則評論人氣留言留言時間:新到舊留言時間:舊到新分享分享這則討論到另開新視窗分享到Facebook訂閱 查看更多留言交通部公告:預告「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交航(一)字第10898001131號主  旨:預告修正「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三、「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船舶法業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考量本部航港局執行遊艇檢查相關業務程序及辦理依據,並避免適用船舶法產生疑義,宜儘速發布施行,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爰採較短公告期間。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電話:02-8978-8035(四)傳真:02-2701-0752(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林佳龍遊艇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轉寄打包並下載列印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