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規新訊-修正「遊艇管理規則」(2020-11-12) | 遊艇管理規則

修正「遊艇管理規則」 ...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6 條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7/1008:52《》修正「遊艇管理規則」2020-11-1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139861號令修正發布第2、25、28、42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之附件一、第30條條文之附件三、第40條條文之附件二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6條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25條遊艇應具備號笛、磁羅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並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

前項遊艇之艙底泌水泵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中一具艙底泌水泵得以手動替代。

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

遊艇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裝設磁羅經。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球形號標三個。

但屬動力帆船者得僅具備球形號標一個,並應具備錐形號標一個。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號鐘一個。

第28條非自用遊艇及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

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

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非自用遊艇,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定期或特別檢查時,應符合前項規定。

第30條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

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核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

第40條遊艇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

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第42條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相關資料船舶法第66條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