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全球 ... | 國土計畫法修法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並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期:109-02-20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並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的規劃期程,有其優先修法之必要性。

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需要,另考量縣(市)國土計畫及功能分區繪製,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規劃期程,因此擬具「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地方實質空間發展計畫,且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使內容更為完善,因此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由該部視實際規劃需要,另行指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第24條第3項但書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之使用許可案,應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合議審議。

(修正條文第7條)二、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增訂為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規定。

(修正條文第15條)三、修正使用地編定辦理程序。

(修正條文第22條)四、增訂經許可之使用計畫申請變更得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修正條文第24條)五、定明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公告及廢止辦法之訂定機關。

(修正條文第35條)六、修正違反該法應處沒收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39條)七、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等二項法定工作之辦理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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