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土計畫法修正部分條文 | 國土計畫法修法

國土計畫法修正部分條文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4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另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及因應105年7月1日沒收新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法制局業務職掌介紹重要通過法案研究成果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活動翦影組織圖重要通過法案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重要通過法案國土計畫法修正部分條文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4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因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期限將屆;又後續國土功能分區繪製及使用地編定作業,涉及功能分區界線確認及未來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溝通及合理作業期程,俾使計畫內容更為完善,爰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期程從現行2年修正為3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則從現行2年修正為4年。

另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及因應105年7月1日沒收新制施行,酌予調整現行條文部分內容。

      本法修正通過後,有助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以專業、嚴謹態度擬訂及審議計畫內容,充分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以共同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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