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3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213判例

列印時間:110/05/3122:35:::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1.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2275號裁判日期:民國71年05月20日要旨: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民法就運送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所特設之規定。

依上開規定,託運人自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

2.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3637號裁判日期:民國70年10月15日要旨:國民身分證,係由政府機關所制發,乃證明人民身分之文書,且須人民隨身攜帶,以備必要時作為身分證明或供查驗使用,其所有權應屬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名義人之所有,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強取或扣留。

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係夫妻,亦不能私擅扣留被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其國民身分證,自屬正當。

3.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689號裁判日期:民國70年02月27日要旨:以身體被傷害而請求金錢賠償者,固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請求就該金錢加給利息,惟侵權行為人支付該金錢遲延時,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定利息。

4.裁判字號:廢60年台上字第3051號裁判日期:民國60年08月27日要旨: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

5.裁判字號:廢58年台上字第3812號裁判日期:民國58年12月18日要旨: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此與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相當,上訴人託運之漁鹽既經滅失,自得請求以金錢為賠償。

又海商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僅對於運送物之毀損或一部滅失有其適用,對於全部滅失不適用之,此觀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而自明。

原審以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以金錢賠償,並以上訴人未於一年內行使權利,認為依海商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已罹消滅時效,不無誤解。

6.裁判字號:56年台上字第1863號裁判日期:民國56年07月13日要旨: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如所侵害者為取得利益之物,則於返還原物外,更應給付金錢抵償其所得利益,始克回復原狀。

是我民法明定身體健康之傷害,應為金錢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此即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自無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餘地。

原審竟憑該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就醫藥費及慰藉金加給利息,顯有錯誤。

7.裁判字號:30年渝上字第18號裁判日期:民國30年01月09日要旨: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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