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第127條第7、8款之解釋適用/實習律師李秋峰 | 民法127條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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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Feb25Wed201518:08淺談民法第127條第7、8款之解釋適用/實習律師李秋峰淺談民法第127條第7、8款之解釋適用                                                                                                                      實習律師李秋峰一、案例甲係一房屋建商,欲推出一劃時代的建案,於是委由乙建築師設計新建案之施工圖,於落成後,市場反應熱絡,丙看中甲推出建案其中之一戶,便向甲購買,但未支付價金。

甲因正值公司經營權變動之際,疏於注意,未支付報酬給乙建築師,也未向丙請求價金。

三年後,倘乙向甲請求報酬時,甲得否主張時效抗辯,又甲向丙請求價金時,丙得否主張時效抗辯? 二、法律規定與相關實務見解(一)民法第127條第7、8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二)相關實務見解1、第7款所謂技師,非以依技師法規定取得技師證書之人為限所謂技師,係泛指從事於一切工程設計、監督之人,非以依技師法規定取得技師證書之人為限。

[1] 2、第8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此觀該條款規定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與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之產物併列,不難明瞭。

[2] 三、小結(一)乙向甲請求報酬時,甲得主張時效抗辯按實務見解,技師非以技師法規定取得技師證書者為限,而建築師之業務,依建築師法規定,係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之接洽事項,自屬從事工程設計、監督之人。

故建築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應有上開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查本案中,由於乙向甲請求報酬時,已逾二年短期時效,故甲得主張時效抗辯。

 (二)甲向丙請求價金時,丙不得主張時效抗辯按最高法院78年第9次會議決議(一)之見解,第127條第8款之適用,係以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因此本款係指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經查本案中,甲為建築商人,製造房屋出售,其不動產代價之請求權應無民法第127條第8款短期時效之適用,應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之適用,故丙不得主張時效抗辯,仍應支付價金給甲建商。

 [1]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判決[2]最高法院78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文章標籤建商建築師報酬動產不動產價金短期時效民法第127條時效抗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Zoomlaw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Zoomlaw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民事案件此分類上一篇:從高雄氣爆之車體損失,淺談契約條款解釋/實習律師李秋峰此分類下一篇:買到凶宅法律問題/實習律師蘇思鴻上一篇:車胎放氣,構成毀損罪嗎?–淺析毀損罪「致令不堪用」之要件/實習律師李秋峰下一篇:淺談刑法結夥三人要件/實習律師李秋峰歷史上的今天2021:緬甸商標法立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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