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民法第227條之2?推薦回答 1.《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基本理論》作者:王千維本書特色 通說將分期交付契約與分期付價契約歸屬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範疇,足見「債務人持續性地受債之關係之拘束」之要件,並不足以做為區別一時的債之關係與繼續性債之關係之標準。甚且,通說對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堅持債務人之總給付並未自始確定之要件。然而,在繼續性債之關係下,尤其就定有期限的繼續性債之關係而言,其債務人之總給付是否自始即未能加以確定?頗有疑問。至此,何謂「繼續性債之關係」?其...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民法第227條之2民法514座 費民法第128條15年時效民法126民法請求權時效民法 請求權 整理延伸文章資訊淺談民法第127條第7、8款之解釋適用/實習律師李秋峰 | 民法127條第8款貨款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 ... | 民法127條第8款民法第127條第8款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規定適用二年短期時效,乃此代價為經常及頻繁之交易,宜儘速履行,與交易數量及金額多寡,無必然關聯。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民法127條第8款... 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明定。消滅時效(二):期間 | 民法127條第8款《民法》第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 ...民法第127 條第8 款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 | 民法127條第8款民法第127 條第8 款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規定適用二年短期時效,乃此代價為經常及頻繁之交易,宜儘速履行,與交易數量及金額多寡,無必然關聯.最高法院就民法第127條第8款二年短期時效提出適用標準 | 民法127條第8款最高法院於109年7月15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民法第127條第8款適用二年短期時效,係因此代價為經常及頻繁之交易…民法§127 相關大法官解釋 | 民法127條第8款民法§127 相關判例 | 民法127條第8款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請求權,僅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而言,不包含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在內,關於交付出賣標的物請求 ...第127 條 | 民法127條第8款民法第127條第8款短期時效之立意與適用 | 民法127條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