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民法第227條之2?推薦回答

作者:王千維

本書特色   通說將分期交付契約與分期付價契約歸屬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範疇,足見「債務人持續性地受債之關係之拘束」之要件,並不足以做為區別一時的債之關係與繼續性債之關係之標準。甚且,通說對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堅持債務人之總給付並未自始確定之要件。然而,在繼續性債之關係下,尤其就定有期限的繼續性債之關係而言,其債務人之總給付是否自始即未能加以確定?頗有疑問。至此,何謂「繼續性債之關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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