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 ... | 民法127條第8款

民法第127條第8款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規定適用二年短期時效,乃此代價為經常及頻繁之交易,宜儘速履行,與交易數量及金額多寡,無必然關聯。

---.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新聞解析貨款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返回列表貨款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2020-08-1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27條第8款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規定適用二年短期時效,乃此代價為經常及頻繁之交易,宜儘速履行,與交易數量及金額多寡,無必然關聯。

---案例改編故事甲公司於103年向乙公司購買精製棕油及香豬油等產品,貨款共217萬元,約定按月結60天之方式給付價金,惟迄106年仍積欠貨款共計200萬元,經乙公司迭催付款,未獲置理,乙公司遂依民法規定,請求甲公司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甲公司則以時效抗辯乙公司遲至106年始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系爭貨款請求權已罹於民法所定之2年時效期間,其自得拒絕給付,資為抗辯。

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判決要旨按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以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規定適用二年之短期時效,乃以此項代價多發生於經常及頻繁之交易,宜儘速履行,故賦予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其從速確定,而與交易數量及金額多寡,並無必然之關聯。

倘當事人依其營業登記項目供給商品及產物而為販賣,即可推定屬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其因此取得之代價,自有前揭短期時效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什麼是消滅時效?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

而時效制度建立的理論根據,在於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

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達到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的目的,以減少法律紛爭。

而權利的主要功能的請求權被消滅以後,權利人縱然還擁有權利,但卻無法對負有義務的人請求~消滅時效的期間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由於請求權的種類及內容之不同,因而區分有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一般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的規定,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例如本案中之貨款給付請求權之時效為2年。

 ---法規小辭典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判決全文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NID=170783.00&kw=&TY=20&sd=&ed=&total=8628&NCLID=&lsid= Sharethis:其他文章日期標題2019-06-06【修法新訊】刑法三讀修正酒駕再犯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2019-05-29【修法新訊】民法新增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2016-11-16立院三讀通過 國人境外詐欺可依台灣刑法處罰2016-06-20負心漢瞞已婚,法院判賠女友150萬2016-02-10騎士嚇到自摔亡 她開車沒撞到人竟判刑×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一般民商事件,刑事事件,仲裁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契約撰擬建築工程事件,公司事件,證券 學歷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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