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100%的拔河 藥害救濟制度保障受害者還是藥廠? | 藥害救濟給付

《藥害救濟法》規定發生機率大於1%的藥物副作用為「常見且可預期之不良反應」,依法不給予 ... 為了怕藥廠破產,而限制受害者給付,合理嗎?評論登入專題搜尋攝影書籤多媒體贊助議題訂閱搜尋搜尋書籤登入評論專題攝影多媒體議題藥害犧牲者的背後專題報導41%與100%的拔河──藥害救濟制度保障受害者還是藥廠?生活.醫藥5/21/2019文字王立柔楊惠君攝影吳逸驊曾原信余志偉設計黃禹禛共同採訪/陳麗婷醫療司法憲法藥害生活.醫藥5/21/2019文字王立柔楊惠君攝影吳逸驊曾原信余志偉設計黃禹禛共同採訪/陳麗婷醫療司法憲法藥害生活.醫藥5/21/2019文字王立柔楊惠君攝影吳逸驊曾原信余志偉設計黃禹禛共同採訪/陳麗婷醫療司法憲法藥害台灣20年前即建立了先進的「藥害救濟制度」,以社會救濟彌補科學限制,讓正當使用藥物而致生命健康受損者獲補償。

然而,一位病危時刻按醫囑施打抗生素、導致聽力喪生的嚴重藥害者,和衛福部纏訟多年敗訴,去年(2018年7月)大法官對此案做出解釋文,不僅確立大於1%發生率的藥害可以不給付,更意味著「病人透過醫師告知、藥袋標示和藥物仿單三者,就可以合理預知風險,選擇用藥,後果自負。

」這宗充滿爭議的釋憲案一出,嚴重挑戰「藥害救濟制度」根本精神。

1997年前後,台灣接連爆發100多例口服治香港腳的抗黴菌藥「療黴舒」(Lamisil)、「適撲諾」(Sporanox)藥物副作用案例,患者出現肝功能異常、甚至有多起猛爆性肝炎致死的事件。

正是當年這起藥害事件中的「犧牲者」,讓台灣開始重視藥害通報系統,因而催生藥害救濟制度,更替皮膚科醫學建立了用藥指引──現今服用抗黴菌藥,都必須嚴密監控患者肝功能指數。

藥物和毒物,有時是一線之隔。

沒有一種藥物,對每一個人都可以百分之百安全,有時因藥理特性、有時因個人體質差異,對多數人都有效的藥、也可能對極少數人造成傷害。

2000年通過的《藥害救濟法》,明白定義「藥害」指的是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等「重大傷害」;當病人按照醫囑、醫師依醫學證據處方「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在醫、病都「無過失」前提下,卻產生重大傷害時,此制度能讓無辜受害者獲得實質救濟,也連帶減少醫師遭訴訟的壓力。

「重大傷害」、「正當用藥」、「無過失」,關鍵字清晰明確。

但20年後的今天呢?「常見可預期」的隱形陷阱Fill1「釋字767號」主角曾苑綺,在醫院一待就是12年。

(攝影/吳逸驊)2007年,23歲的曾苑綺因惡性淋巴瘤化療,感染罕見且棘手的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在加護病房昏迷不醒之際,台大醫院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愛黴素」(Amikin)治療,引發嚴重的耳毒性不良反應,讓她從此全聾。

「正當使用」、「合法藥物」、「重大傷害」藥害救濟的三大關鍵,她全部符合。

但是,最後卻被判「不予給付」,理由是:衛福部認定,她的症狀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曾苑綺一路上訴,一度在201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獲勝,判決書中載明:「台大醫院自2001年迄今,有4千多人使用Amikacin,收到相關之耳毒性通報僅有2件,台北榮民總醫院迄今則未接獲使用Amikacin發生耳毒性不良反應之通報。

」當年治療曾苑綺的台大感染科醫師盛望徽受訪時也提到,他用此藥治療的個案中,「我沒有遇過其他病人(副作用)這麼嚴重的,她(曾苑綺)是第一個。

」顯示如曾苑綺一樣嚴重的狀況,十分罕見。

衛福部卻援引國外文獻指出,「文獻上該藥耳毒性發生率在7%至23%間」,上訴成功。

最終,曾苑綺聲請大法官釋憲,2018年7月27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67號」解釋,宣告《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合憲。

但作成決議的15位大法官之中,有5位提出不同意見書,意即同意票數僅剛好過法定門檻,再綜覽另外5份協同同意書,此號大法官解釋意見高度分歧,因此開啟了醫藥界和法律界的一連串討論。

「釋字767號」的出爐,也才讓大家看見了,藥害救濟中「常見可預期」的隱藏陷阱。

根據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統計,1999年至2019年4月,總計接獲3,267件藥害救濟的申請、給付金額為4億7千多萬元,不給付的比率約42%。

無法申請給付的原因中,第1名是「與藥品無關」、有499件,排名第2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有305件。

換句話說,在確認與藥品有關的案件中,「不良反應屬常見可預期」正是申請藥害民眾最常被打回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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