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衛生福利部公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 | 藥害救濟給付
法規名稱: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0 日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91407691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 卷173 期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衛生》本篇網址:分享衛生福利部公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4、5-1條條文修正草案2020-09-10[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91407691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173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並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
現行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因使用藥品產生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或障礙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惟該救濟金額係於九十年訂定,與現今社會經濟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及財源等面向,且為提高人民福祉,爰擬具「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本標準之死亡及障礙之給付上限至三百萬元。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二、適用案件之條件,係自本標準修正發布日起發生之藥害救濟案件始適用,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救濟事件,仍依修正前所定額度給付。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3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
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4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5-1條本標準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日起發生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事件者,依修正發布日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現行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因使用藥品產生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或障礙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惟該救濟金額係於九十年訂定,與現今社會經濟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及財源等面向,且為提高人民福祉,爰擬具「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本標準之死亡及障礙之給付上限至三百萬元。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二、適用案件之條件,係自本標準修正發布日起發生之藥害救濟案件始適用,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救濟事件,仍依修正前所定額度給付。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3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
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4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5-1條本標準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日起發生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事件者,依修正發布日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藥害 救濟法 修法藥害救濟賠償金額藥 害救濟 社會補償預防接種藥害救濟賠償辦法藥害救濟法成立時間新冠疫苗藥害救濟藥害救濟申請辦法藥害救濟給付疫苗藥害救濟社會補償藥害救濟法修法疫苗藥害救濟申請藥害救濟法時間藥害救濟申請書藥 害 救濟基金會 PTT藥害救濟案例藥害救濟基金會藥害救濟制度藥害救濟金額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申請藥 害 救濟 委員會藥害救濟賠償藥害 救濟法施行 細則藥害救濟徵收金藥害救濟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