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給付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藥害救濟給付標準EN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標準依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藥害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其給付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

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4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5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

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

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給付總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第6條救濟之原因競合時,應選擇其中之較高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得補足其差額。

第7條辦理病理解剖、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因鑑定所生之費用,均由藥害救濟基金支付。

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已領有藥害救濟給付者可否再行訴訟?

惟依此法第十七條規定,已領取藥害救濟給付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賠償或補償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 ...0已領有藥害救濟給付者可否再行訴訟?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標籤首頁/藥害救濟/常見問題已領有藥害救濟給付者可否再行訴訟?藥害救濟申請案的審議僅作為判斷是否適用《藥害救濟法》之決議,而不作有無過失之判定;《藥害救濟法》並未要求已領取藥害救濟給付者,放棄訴訟權。

惟依此法第十七條規定,已領取藥害救濟給付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賠償或補償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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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衛生福利部公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

法規名稱: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0 日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91407691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 卷173 期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衛生》本篇網址:分享衛生福利部公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4、5-1條條文修正草案2020-09-10[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91407691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173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並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

現行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因使用藥品產生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或障礙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惟該救濟金額係於九十年訂定,與現今社會經濟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及財源等面向,且為提高人民福祉,爰擬具「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本標準之死亡及障礙之給付上限至三百萬元。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二、適用案件之條件,係自本標準修正發布日起發生之藥害救濟案件始適用,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救濟事件,仍依修正前所定額度給付。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3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

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4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5-1條本標準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日起發生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事件者,依修正發布日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4. 藥害救濟的給付類別有哪些種類?

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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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常見問題– 藥害救濟基金會

本會為執行藥害救濟業務專責機構,除接受藥害救濟申請外,同步彙整最新藥品安全及食品安全訊息,並提供最完整醫療保健資訊。

首頁/藥害救濟/常見問題常見問題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藥害救濟制度是一項人道救濟管道,救濟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發生藥害的病患,但「正當使用」和「合法藥物」是什麼意思?[…]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常聽人家說有藥害發生可以申請藥害救濟,到底「藥害」與「藥害救濟」指的是什麼?[…]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藥害救濟制度」為何要以救濟之名,而非「賠償」?[…]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藥害救濟審議結果,是否可作為其他民、刑事責任的判定依據?[…]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已領有藥害救濟給付者可否再行訴訟?[…]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我可以如何取得申請書?[…]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我想要申請藥害救濟,請問要附哪些佐證資料?[…]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藥害救濟申請的流程是如何進行?[…]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9作者:hebe於2018-11-09分類常見問題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藥害救濟?[…]你喜歡嗎?0更多2018-11-08作者:hebe於2018-11-08分類常見問題誰能夠申請藥害救濟?[…]你喜歡嗎?0更多12下一頁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申請書範例申請流程法令規章統計資料常見問題申請文件下載進度查詢廠商專區徵收金公告徵收金文件下載



6.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公布日期】105.12.26 【公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7/02/24【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公布日期】105.12.26【公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藥字第08900252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藥字第090008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4、5、7條條文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5031672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8030251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20333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41314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法規內容】第1條  本標準依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藥害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其給付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

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4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103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5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

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

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給付總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98年5月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

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

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95年9月2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



7. 1%與100%的拔河 藥害救濟制度保障受害者還是藥廠?

《藥害救濟法》規定發生機率大於1%的藥物副作用為「常見且可預期之不良反應」,依法不給予 ... 為了怕藥廠破產,而限制受害者給付,合理嗎?評論登入專題搜尋攝影書籤多媒體贊助議題訂閱搜尋搜尋書籤登入評論專題攝影多媒體議題藥害犧牲者的背後專題報導41%與100%的拔河──藥害救濟制度保障受害者還是藥廠?生活.醫藥5/21/2019文字王立柔楊惠君攝影吳逸驊曾原信余志偉設計黃禹禛共同採訪/陳麗婷醫療司法憲法藥害生活.醫藥5/21/2019文字王立柔楊惠君攝影吳逸驊曾原信余志偉設計黃禹禛共同採訪/陳麗婷醫療司法憲法藥害生活.醫藥5/21/2019文字王立柔楊惠君攝影吳逸驊曾原信余志偉設計黃禹禛共同採訪/陳麗婷醫療司法憲法藥害台灣20年前即建立了先進的「藥害救濟制度」,以社會救濟彌補科學限制,讓正當使用藥物而致生命健康受損者獲補償。

然而,一位病危時刻按醫囑施打抗生素、導致聽力喪生的嚴重藥害者,和衛福部纏訟多年敗訴,去年(2018年7月)大法官對此案做出解釋文,不僅確立大於1%發生率的藥害可以不給付,更意味著「病人透過醫師告知、藥袋標示和藥物仿單三者,就可以合理預知風險,選擇用藥,後果自負。

」這宗充滿爭議的釋憲案一出,嚴重挑戰「藥害救濟制度」根本精神。

1997年前後,台灣接連爆發100多例口服治香港腳的抗黴菌藥「療黴舒」(Lamisil)、「適撲諾」(Sporanox)藥物副作用案例,患者出現肝功能異常、甚至有多起猛爆性肝炎致死的事件。

正是當年這起藥害事件中的「犧牲者」,讓台灣開始重視藥害通報系統,因而催生藥害救濟制度,更替皮膚科醫學建立了用藥指引──現今服用抗黴菌藥,都必須嚴密監控患者肝功能指數。

藥物和毒物,有時是一線之隔。

沒有一種藥物,對每一個人都可以百分之百安全,有時因藥理特性、有時因個人體質差異,對多數人都有效的藥、也可能對極少數人造成傷害。

2000年通過的《藥害救濟法》,明白定義「藥害」指的是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等「重大傷害」;當病人按照醫囑、醫師依醫學證據處方「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在醫、病都「無過失」前提下,卻產生重大傷害時,此制度能讓無辜受害者獲得實質救濟,也連帶減少醫師遭訴訟的壓力。

「重大傷害」、「正當用藥」、「無過失」,關鍵字清晰明確。

但20年後的今天呢?「常見可預期」的隱形陷阱Fill1「釋字767號」主角曾苑綺,在醫院一待就是12年。

(攝影/吳逸驊)2007年,23歲的曾苑綺因惡性淋巴瘤化療,感染罕見且棘手的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在加護病房昏迷不醒之際,台大醫院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愛黴素」(Amikin)治療,引發嚴重的耳毒性不良反應,讓她從此全聾。

「正當使用」、「合法藥物」、「重大傷害」藥害救濟的三大關鍵,她全部符合。

但是,最後卻被判「不予給付」,理由是:衛福部認定,她的症狀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曾苑綺一路上訴,一度在201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獲勝,判決書中載明:「台大醫院自2001年迄今,有4千多人使用Amikacin,收到相關之耳毒性通報僅有2件,台北榮民總醫院迄今則未接獲使用Amikacin發生耳毒性不良反應之通報。

」當年治療曾苑綺的台大感染科醫師盛望徽受訪時也提到,他用此藥治療的個案中,「我沒有遇過其他病人(副作用)這麼嚴重的,她(曾苑綺)是第一個。

」顯示如曾苑綺一樣嚴重的狀況,十分罕見。

衛福部卻援引國外文獻指出,「文獻上該藥耳毒性發生率在7%至23%間」,上訴成功。

最終,曾苑綺聲請大法官釋憲,2018年7月27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67號」解釋,宣告《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合憲。

但作成決議的15位大法官之中,有5位提出不同意見書,意即同意票數僅剛好過法定門檻,再綜覽另外5份協同同意書,此號大法官解釋意見高度分歧,因此開啟了醫藥界和法律界的一連串討論。

「釋字767號」的出爐,也才讓大家看見了,藥害救濟中「常見可預期」的隱藏陷阱。

根據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統計,1999年至2019年4月,總計接獲3,267件藥害救濟的申請、給付金額為4億7千多萬元,不給付的比率約42%。

無法申請給付的原因中,第1名是「與藥品無關」、有499件,排名第2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有305件。

換句話說,在確認與藥品有關的案件中,「不良反應屬常見可預期」正是申請藥害民眾最常被打回票的原因



8. 藥害救濟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

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中藥適用嗎? 常見問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第 一 章 總則第   1條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   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

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第   4條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第 二 章 藥害救濟基金第   5條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6條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一救濟金之給付。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

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第   7條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其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繳納徵收金至藥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金一定比率,於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億元時,定為千分之一;基金總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時,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衡酌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於千分之零點二至千分之二範圍內,調整其比率。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無前一年度銷售額資料者,應就其當年度估算之銷售額繳納徵收金。

估算銷售額與實際銷售額有差異時,應於次年度核退或追繳其差額。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所製造、輸入之藥物造成藥害,並依本法為給付者,主管機關得調高其次年度徵收金之收取比率至千分之十,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8條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第 三 章 藥害救濟業務第   9條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10條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得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11條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

第  12條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一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關於前項第一款之死亡給付,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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