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職業災害產生之醫療費用|104職場力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 ...Skiptocontent勞動法令日期|2020.07.22觀看數|16165次觀看法令權益【職場案例小教室】職業災害產生之醫療費用文/ 青雲姐姐 由方格子授權轉載分析要點簡易判斷可以將以「醫療所必需」視為判斷標準,但排除掉伙食費及證明書相關費用。

詳細內容(一)目前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0條的規定已經明定雇主於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應盡的義務。

加上勞動部的相關解釋,在醫療費用的部分,認定方式仍以醫療院所認定的「醫療所必需」為範圍,包含醫師認為後續有繼續醫療的認定,常見於復健或者後續相關手術。

但是「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包括在醫療費用當中。

(二)特別的是,勞動部的解釋有提及,若醫療院所或醫師沒有認定後續醫療的必須,但是勞雇雙方認為有必要,則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

相關法令(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二)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2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四)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4年5月9日(84)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

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五)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4年5月10日(84)台勞動三字第115057號函:「一、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75)台內勞字第393467號函釋在案,函中所稱「‥‥『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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