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2.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 ....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1.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殘廢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4.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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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場案例小教室】職業災害產生之醫療費用|104職場力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 ...Skiptocontent勞動法令日期|2020.07.22觀看數|16165次觀看法令權益【職場案例小教室】職業災害產生之醫療費用文/ 青雲姐姐 由方格子授權轉載分析要點簡易判斷可以將以「醫療所必需」視為判斷標準,但排除掉伙食費及證明書相關費用。

詳細內容(一)目前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0條的規定已經明定雇主於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應盡的義務。

加上勞動部的相關解釋,在醫療費用的部分,認定方式仍以醫療院所認定的「醫療所必需」為範圍,包含醫師認為後續有繼續醫療的認定,常見於復健或者後續相關手術。

但是「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包括在醫療費用當中。

(二)特別的是,勞動部的解釋有提及,若醫療院所或醫師沒有認定後續醫療的必須,但是勞雇雙方認為有必要,則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

相關法令(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二)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2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四)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4年5月9日(84)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

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五)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4年5月10日(84)台勞動三字第115057號函:「一、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75)台內勞字第393467號函釋在案,函中所稱「‥‥『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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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災勞工請求之醫療費用補償範圍是否僅限於在勞健保特約醫療 ...

... 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臺(78)勞保3字第26322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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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

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31日臺(80)勞動3字第22390號函:「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勞工職業災害急診費及送醫車資如確係醫療所必需之費用,雇主即應予以補償。

惟本案實情如何,請查明後本權責核處逕復。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臺(84)勞動3字第112977號函:「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註:應係指差額部份)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0日臺(84)勞動3字第115057號函:「一、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臺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函中所稱「...「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從而,勞工所得請求之職災醫療補償以「必須之職災醫療費用」為限,例如掛號費、管灌飲食費、加護病房費用,反之,非屬必須之職災醫療費用如伙食費、證明書費用等,即不得請求補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判決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36號判決亦均認:「按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受傷,雇主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係指為治療系爭職業災害補償所必須支出之醫療費用(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四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職災勞工如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礙於勞工保險條例就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範圍設有限制,且亦設有除外不保項目,則勞工因職災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如確屬職災之必須醫療費用,惟非屬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範圍或屬勞工保險除外不保項目者,應仍得向雇主請求補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二、又查系爭傷害因屬職業傷害,原告於其治療期間,亦曾多次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而得免除其進行醫療之健保自負額部分之負擔乙節,固有原告提出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6件在卷可參,惟依本院職權上所已知,持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僅可免除健保自負額部分,對於非健保給付範圍內之勞工病患應自行負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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