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醫療資源--談「部分負擔制度」 | 健保道德風險

當醫療資源被過度使用時,整體醫療費用將節節上升,最終將造成健保財務 ... 當民眾支付的醫療費用超過自負額後,就不必再付費,將產生道德危機,我國 ... 但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為避免財務風險,常在保單上規定最高給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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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玫(中央健康保險局企劃處約聘副研究員)攝影/盧大中、張哲偉在第三者付費的健康保險制度下,病患就醫時不必直接面對金錢壓力,病患實際支付的醫療價格因保險介入而降低於成本甚多,此時價格的跌落造成病患服務需求量升高,這是自然現象;若非透過保險給付,病患可能就不會隨意使用過多的醫療服務,以致不必要的醫療需求擴增。

但當醫療資源被過度使用時,整體醫療費用將節節上升,最終將造成健保財務壓力,甚至面臨不得不採取平衡財務措施的壓力。

為避免上述現象,部分負擔制度應運而生,消費者在就醫時,得負擔一部分醫療費用,而不是完全免費,以藉此抑制不必要的醫療使用。

部分負擔的限制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部分負擔制度仍無法發揮功能:(一)醫療服務的需求沒有彈性:例如對癌症、洗腎等重大疾病患者,部分負擔反而增加其財務負擔,因此全民健保對於重大傷病患者訂有免部分負擔規定。

(二)部分負擔過低:例如過去公保體系,部分被保險人負擔10%的藥劑費,由於實際支付金額可能只是一、二十元而已,對於當時重覆拿藥、浪費情形並無改善。

(三)醫療供給者的誘發需求:由於醫病間資訊不對等,消費者就醫時容易接受供給者建議,而產生對醫療服務的需求,造成部分負擔的效果不抵誘發需求的結果。

過去公、勞、保體系幾乎沒有採用部分負擔,現行的全民健保則是全面採用部分負擔,但對於過去沒有健保身份的民眾,在現行的全民健保制度下,所支付的實際醫療費用雖有部分負擔,但費用之付出,仍遠較過去低,反而扺消部分的限制效果。

因此健保開辦初期設計之部分負擔制度並未使門、住診平均使用次數減少,反而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部分負擔的類型(一)定率部分負擔:是最常見的部分負擔方式之一,即是民眾就醫時,依實際醫療費用金額,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通常是10%至50%,目前我國全民健保住院醫療,即採用定率部分負擔。

(二)定額部分負擔:對於較低或差異有限的醫療費用項目上,許多國家採取定額部分負擔,民眾支付的費用為固定的,不隨實際醫療費用上升而增加,因此對高額的醫療費用項目,限制效果較差。

國內之全民健保門診醫療服務,即採定額部分負擔。

(三)自負額:在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以內,民眾需完全自行負擔,當費用超過此規定額度時,保險才開始給付。

因此一定額度內或費用低的疾病皆由民眾自費,可有效抑制不必要的醫療需求,但對於弱勢族群衝擊較大;此外,當民眾支付的醫療費用超過自負額後,就不必再付費,將產生道德危機,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實施自負額制度之條件,迄今尚未全面採行。

(四)最高負擔上限:民眾就醫時,支付的醫療費用超過某特定上限時,完全由保險負擔,主要為避免民眾因嚴重病情,擔負過重的財務壓力,尤其對長期病患而言,累積的部分負擔金額仍很可觀,因此全民健保住院醫療服務,即設有最高負擔上限。

(五)最高給付上限:在一定額度醫療費用內的金額,由保險來負擔,超過此額度,則完全由民眾自行負擔,與自負額及最高負擔上限的負擔制度相反,因此,在社會保險中不常見,但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為避免財務風險,常在保單上規定最高給付上限。

其他亦有混合型部分負擔制,即同時採用上述幾種制度,以達到不同目標;另外對於非必要的醫療服務,則不給付,完全由民眾自費,例如美容手術、成藥等。

各國部分負擔制度概況為避免醫療資源不當使用,多數實施健康保險的國家皆採行部分負擔制度,大多數國家採用定率或定額負擔制,但為免除被保險人財務負擔過重,部分國家也採取了醫療費用負擔上限的規定,如表一為主要國家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度實施概況。

我國現行的部分負擔制度我國過去的公、勞、農保體系,除了公保明訂六種疾病保險規定10%的門診藥費部分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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