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上下班通勤職災而致傷病,得否申請公傷病假?|簡 ... | 勞基法公傷認定

問題是勞動基準法就「職業災害」未加以定義,而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 ... 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 ...勞工發生上下班通勤職災而致傷病,得否申請公傷病假?|簡文成專欄--1111社群討論區-工作、職場、專業技能分享我要問首頁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1HR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找工作文字放大置頂勞工發生上下班通勤職災而致傷病,得否申請公傷病假?|簡文成專欄文字放大勞資大平台446發表2020-08-0312:02:28upvote0favorite0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是勞工得申請公傷病假,係以其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需治療、休養為要件。

問題是勞動基準法就「職業災害」未加以定義,而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病或失能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迭有爭議。

就前述疑義,內政部75年6月4日(75)台內勞字第418895號函指出:「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

」 故,就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註1)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註2)又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則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註3)其次,於勞工保險而言,就上下班途中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但同準則第18條復又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 是以,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病、殘廢或死亡時,須符合下列條件,始視為職業傷害:(1)上、下班;(2)於適當時間;(3)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4)且不得有同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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