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公傷認定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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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

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請假天數之認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

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



2. 勞工發生上下班通勤職災而致傷病,得否申請公傷病假?|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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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勞工得申請公傷病假,係以其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需治療、休養為要件。

問題是勞動基準法就「職業災害」未加以定義,而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病或失能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迭有爭議。

就前述疑義,內政部75年6月4日(75)台內勞字第418895號函指出:「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

」 故,就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註1)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註2)又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則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註3)其次,於勞工保險而言,就上下班途中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但同準則第18條復又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 是以,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病、殘廢或死亡時,須符合下列條件,始視為職業傷害:(1)上、下班;(2)於適當時間;(3)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4)且不得有同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各款情形。

 第一頁12最末頁單頁閱讀模式公傷病假公傷假名師好文通勤職災勞工保險勞資調解簡文成專欄職業災害職業病職業傷害upvote0favorite0upvote0favorite0回覆vacationQuestion會員登入(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Facebook留言上一篇:請問公司這些行為是否違反勞基法下一篇:詢問特休您的好友從1111討論區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您\n請前往下列網址參考:https://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233434今日熱門離職後剩餘的特休按比例計算嗎?『曹新南專欄』資遣未滿三個月員工,不要預告期,仍要10天前資遣通報嗎?關於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預告及勞動契約喪假需百日內請完?那喪假可以折現嗎『曹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 ...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 ... 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第5條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第6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8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



4.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企業常見問答-公傷假如何認定?雇主需負擔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關閉公傷假如何認定?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返回:::現在位置首頁>企業服務>企業常見問答友善列印回上一頁分享FacebookTwitterGooglePlusLINE(一)公傷假認定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職是,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

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

至實務上常有醫生依其病人之主述或需求開立宜休養數月之診斷證明書,雇主如對於該診斷證明有疑義時,可循設有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就個案之工作能力進行評估(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傷病管理中心之就醫指南中查詢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中區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復健醫療大樓<地址:臺中市北區育德路2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地址: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

或雇主可根據勞工保險局核給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其日數據以認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參照)。

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二)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而針對同一事故,貴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

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市府分類:法律權益,生活資訊發布日期:2015-05-25點閱次數:19999至頁頂



5. 行政解釋-給付部分-(二)職業災害認定函釋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 ...:::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法令規章行政解釋給付部分(二)職業災害認定函釋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二)職業災害認定函釋被保險人參加後備軍人教育小組訓練,僅以訓練時發生之事故,依執行職務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參加後備軍人教育小組訓練時發生之事故,准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給付標準,給予保險給付,其範圍係指參加訓練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而言,不包括被保險人自在(居)所至受訓地點往返途中所發生之事故,亦不包括兵役法第38條所定之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等各項召集所發生之事故。

內政部74年5月29日臺內社字第30995號函臺灣省政府74年6月6日府社5字第45600號函被保險人上班後請假回家,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如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傷害。

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19日臺77勞保2字第11356號函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期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勞工因公出差其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如非出於私人行為應視為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3日臺勞安2字第01258號函產業工會之理監事因執行工會事務發生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產業工會之職員,依現行工會法規定,係指經由工會法依法選任之理事、監事而言。

因理、監事之職係兼任職務,非從事雇主交付之本職工作,故該等人員因辦理工會事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審核,仍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前經本會77年1月12日臺77勞保2字第8053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在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13日臺77勞保2字第11404號函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規定(現修正為第4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

所稱日常居住之處所指勞工習慣上居住之處所,即勞工於每日上下班往返之自宅,或宿舍而言。

故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上開之日常居住處所所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1日臺78勞保2字第10260號函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

依據勞工



6. 職業災害與補償(助)

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 ...按Enter到主內容區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業務專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職業災害與補償(助)最後更新日期:107-12-21瀏覽人數:382508我要發問至常見問答查詢我要繼續寫信   「職業災害」一詞見諸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各法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如上下班通勤災害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而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在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保障上,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另有職業災害補償與保險給付等相關規定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等失能或死亡補助。

此外,勞動部並以社會復健為出發,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運用個案管理及資源整合的工作方式,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支持勞工家庭度過危機困境,讓勞工能提早重返職場。

   目前有關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保障與補(協)助措施,分別規範於不同法規,為讓勞工在不幸遭受職業災害時,可於第一時間獲取有效資訊,勞動部成立一站式說明專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瞭解職業災害勞工可獲得之補償、保險給付、補助或協助措施等權益,以及雇主應擔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義務。

通勤災害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傷病給付職災醫療給付相關函釋通勤災害定義職業災害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及通勤災害相關認定原則,讓勞雇雙方均能瞭解本身之義務與權利。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勞工在工作時間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

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保障對象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

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

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保險財務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

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7. 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

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 ... 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即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 ...按Enter到主內容區職業災害補償職業災害補償時效?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公司將其轉調職務疑義?事業單位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其連帶補償責任歸屬?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勞工因職業傷害,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是否由雇主補償?勞工回廠補打卡途中被車撞傷是否可視同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及商業保險是否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勞工因職災治療完畢後,遺存障害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否強制退休?勞雇雙方得否約定以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勞工因公受傷,雇主是否應補償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之醫療費用?勞工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嗣後契約終止,因同一事故復發需繼續醫療,雇主是否應予醫療補償?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應否隨工資調整?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雇主有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61條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相關修正規定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分類:職業災害補償最後異動日期:108-03-21我要發問我要繼續寫信問題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答案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

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即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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