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認定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職災Q&A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於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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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工朋友:向投保公司或職業工會索取。

若投保單位不發給時,可向勞工保險局辦事處請領,經勞工保險局查明職業傷病事件屬實後發給。

遭遇職業災害該如何向公司請假休養?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於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假處理。

請公傷假是否有天數限制?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

而且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者,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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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業傷害、職業病的簡介及診斷

職業傷害、職業病的簡介及診斷 · 定義:勞工因執行職務暴露在一些危險因子中導致身體產生疾病,稱為職業病(需經醫師診斷) (台灣目前職業疾病是依​​​「 ...跳到主要內容



3. (二)職業災害認定函釋

查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有業務之起因性及執行性,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 ...:::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法令規章行政解釋給付部分(二)職業災害認定函釋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產檢假薪資補助(二)職業災害認定函釋被保險人參加後備軍人教育小組訓練,僅以訓練時發生之事故,依執行職務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參加後備軍人教育小組訓練時發生之事故,准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給付標準,給予保險給付,其範圍係指參加訓練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而言,不包括被保險人自在(居)所至受訓地點往返途中所發生之事故,亦不包括兵役法第38條所定之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等各項召集所發生之事故。

內政部74年5月29日臺內社字第30995號函臺灣省政府74年6月6日府社5字第45600號函被保險人上班後請假回家,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如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傷害。

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19日臺77勞保2字第11356號函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期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勞工因公出差其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如非出於私人行為應視為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3日臺勞安2字第01258號函產業工會之理監事因執行工會事務發生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產業工會之職員,依現行工會法規定,係指經由工會法依法選任之理事、監事而言。

因理、監事之職係兼任職務,非從事雇主交付之本職工作,故該等人員因辦理工會事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審核,仍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前經本會77年1月12日臺77勞保2字第8053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在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13日臺77勞保2字第11404號函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規定(現修正為第4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

所稱日常居住之處所指勞工習慣上居住之處所,即勞工於每日上下班往返之自宅,或宿舍而言。

故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上開之日常居住處所所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1日臺78勞保2字第10260號函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



4. 談職業災害之認定(洪鶯娟法律所) (2018/04)

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學說及實務上,大都認為應具備兩項要件:一是「職務遂行性」、一是「職務起因性」。

所謂「職務遂行性」,是指該等災害乃勞工在雇主的指揮命令下執行 ...智財情報出版品(專利)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出版品(商標)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專刊/叢書)案例(專利)案例(商標)案例(著作/法律/訴訟)案例(其他)首頁»智財情報»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談職業災害之認定(洪鶯娟法律所)(2018/04)隨著高科技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的競爭與壓力比起以往恐有過之而無不及;工作忙碌緊張,處處講求快速,職業病及職場中各種意外災害難免一再發生,加上勞工保護、主張自身權益之意識抬頭,職業災害事件及相關訴訟恐不減反增。

而在眾多有關職業災害的訴訟中,有不少是雙方對於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有所爭執的。

為此,本文將針對職業災害之認定,以若干實務上之案例加以說明。

   一、職業災害之定義在談職業災害認定之前,首須說明職業災害之定義。

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雖有專章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且歷經幾次修法,卻始終未針對職業災害下定義,因此須根據勞基法第1條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修法前之名稱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所為之定義性規定,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其中所稱勞動場所,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包括下列場所: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而職業災害之定義中所謂「職業上原因」,則是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二、職業災害之認定 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學說及實務上,大都認為應具備兩項要件:一是「職務遂行性」、一是「職務起因性」。

所謂「職務遂行性」,是指該等災害乃勞工在雇主的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時所發生者;而「職務起因性」則是指災害與勞工的工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簡言之,關鍵在於「執行職務」與「相當因果關係」。

 (一)職務遂行性 所謂職務遂行性,根據許多判決所載,「即災害是在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狀態,係基於勞動契約在事業主指揮監督之下的情形。

此大約可歸納為下列三種情況:在雇主支配管理下從事工作;在雇主支配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雖在雇主支配下,但未在雇主管理(現實監督)下從事工作。

」而關於「執行職務」,實務上或謂:範圍包括業務本身行為及業務上附隨必要合理行為(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或謂: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勞工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均屬當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茲舉有關上開定義之幾則法院認定如下:1.關於油罐車司機爬上台石化公司丁二烯之灌裝台去開啟灌裝丁二烯設備,於階梯上不慎跌倒而撞到車子欄杆致背部受傷之案例。

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自96年起即擔任油罐車槽車司機,自不可能不知上開灌卸丁二烯之工作,不但非屬其油罐車槽車司機之工作,並且係油罐車槽車司機不得為之之禁止行為,故原告所為灌卸丁二烯之行為,依一般通念即不足以認係與其駕駛職務上附隨的必要、合理的行為;又上開行為既為油罐車槽車司機不得為之之行為,其危險發生之原因自非雇主所可得控制、防免之因素,亦不宜過度擴張職業災害之認定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之責任。

」2.就前例中之認定,上訴審雖未直接否定,但卻以不同之著眼點進行認定而推翻其結論:「上訴人主張因協助灌裝氣體而摔傷致成系爭傷害云云,雖不足取,。





,惟其援引證明其因為被上訴人長峰公司服勞務而造成系爭傷害之前開鑑定報告書及病歷資料既載明系爭傷害為上聯結車時發生跌傷所致。





從而,上訴人既係為被上訴人長峰公司服勞務而駕駛曳引車載貨,則其上下曳引車(或聯結車)自屬其職務上之行為,而系爭傷害復與其職務行為有相



5.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認定原則與給付範圍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

按Enter到主內容區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業務專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最後更新日期:107-12-21瀏覽人數:418392我要發問至常見問答查詢我要繼續寫信   「職業災害」一詞見諸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各法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如上下班通勤災害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而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在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保障上,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另有職業災害補償與保險給付等相關規定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等失能或死亡補助。

此外,勞動部並以社會復健為出發,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運用個案管理及資源整合的工作方式,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支持勞工家庭度過危機困境,讓勞工能提早重返職場。

   目前有關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保障與補(協)助措施,分別規範於不同法規,為讓勞工在不幸遭受職業災害時,可於第一時間獲取有效資訊,勞動部成立一站式說明專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瞭解職業災害勞工可獲得之補償、保險給付、補助或協助措施等權益,以及雇主應擔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義務。

通勤災害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傷病給付職災醫療給付相關函釋通勤災害定義職業災害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及通勤災害相關認定原則,讓勞雇雙方均能瞭解本身之義務與權利。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勞工在工作時間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

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保障對象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

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

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保險財務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

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



6. 「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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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另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準此以解,則勞動基準法所謂之「職業災害」,至少須符合以下二條件:(一)須因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所造成。

(二)須所生災害與勞工執行業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一般稱之為「通勤災害」,如果該通勤災害有職災保險等相關補償規定之適用時,則稱之為「通勤職災」。

至於通勤災害是否得視為職業災害,而有職災補償規定之適用,則應視該行為(勞工)是否置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之狀態下。

是以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之車禍或其他偶發意外事故,如非因職業或作業之關係所自然引起之危害,而係第三者之不法侵害所造成,則不能認定是「職業災害」,即不適用勞基法之職災補償。

反之,如勞工係於上班期間開車拜訪客戶,因故發生意外造成傷殘;客觀上應可認定係屬勞工執行職務中所生災害之行為,則其受傷與其執行職務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有勞基法之職災補償適用。

三、至於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四、另補償金可以抵充雇主應給付的賠償金,依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例如因機器瑕疵,造成操作之勞工受傷,勞工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但該賠償金額得扣抵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之職災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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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 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人因性危害 · 化學性危害 · 生物性危害 · 物理性危害 · 社會、心理性危害. 回上一頁.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alt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職業病鑑定業務介紹職業病鑑定流程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案例彙編主題網站:::首頁職災保護職業病鑑定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人因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生物性危害物理性危害社會、心理性危害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COVID-19職場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勞動權益相關問題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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