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種類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怎麼樣算職災?

只要符合以下一種以上的定義,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

... 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無論是否正在從事工作,只要是在雇主指揮 ...職災服務怎麼樣算職災?只要符合以下一種以上的定義,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

1.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只要符合以下原因其一,即符合第一種定義A.業務起因性是指災害與職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B.業務遂行性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無論是否正在從事工作,只要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之情形,即具職務遂行性。

2.因工作導致職業病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職安法細則§6款))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安法§2/5款)3.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需考量重點:「時間」、「路線」、「目的地」、「合法行為」★有以下狀況,不算職業傷害: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闖越鐵路平交道。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職災服務職業災害諮詢請升級或更換其他瀏覽器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

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




2. 業務介紹

職業傷害: 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

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

職業疾病: 指在執行職務時,因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主題網站:::首頁職災保護職業病鑑定業務介紹分享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最後異動日期:109-09-14一、職業傷病定義職業傷病一詞分別為職業「傷害」以及職業「疾病」之意。

職業傷害: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

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

職業疾病: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經醫師診斷)。

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疾病。

二、職業病認定之申請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十八條規定,當懷疑患有職業疾病,且經醫師診斷,您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作業之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三、職業病鑑定之申請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04-12-07點閱次數:222466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COVID-19職場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勞動權益相關問題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3. 過勞死、職業病?法定的職業傷害有哪些,能賠償嗎?

物理性(如噪音、輻射) · 化學性(如粉塵、有機溶劑) · 生物性(如細菌、病毒、寄生蟲) · 人因工程(如長期負重所造成之脊椎傷害) · 社會心理性(如過勞或 ...過勞死、職業病?法定的職業傷害有哪些,能賠償嗎?過勞死、職業病?法定的職業傷害有哪些,能賠償嗎?2020-10-05T00:37:21+08002019-11-27T15:00:00+0800https://cdn.bnextmedia.com.tw/mt/images/mt-192x192.png經理人Managertoday高士閔、吳同凰https://bnextmedia.s3.hicloud.net.tw/image/album/2019-11/[email protected]藝人高以翔疑似因為連續工作超過17小時,在參加節目時因過勞而猝死。

除了工作超時,超量的腦力、精神、體力消耗,都會導致或輕或重的職業傷害。

(編按:藝人高以翔疑似因為連續工作超過17小時,在參加節目時因過勞而猝死。

除了工作超時,超量的腦力、精神、體力消耗,都會導致或輕或重的職業傷害,工作者不可不甚。

)我們常開玩笑,一個人下班後還把工作掛在嘴上,是得了「職業病」;但真正因執行職務所導致的「職業病」,卻不見得容易察覺。

好比說,長期使用鍵盤與滑鼠,導致手部麻木和酸疼的「腕道症候群」,就是白領工作者容易忽略的職業病。

「就和一般的疾病一樣,除非自己發病,否則平時根本不會放在心上。

」台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教授陳保中指出,在選工作時,工作者往往關注薪資、福利、工時等條件,鮮少考量職業可能對身心帶來的傷害。

除了過勞,還有哪些會造成職業病的因素?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定義,職業傷病一詞分別為「職業傷害」以及「職業疾病」。

前者指的是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的意外傷害,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職災」;而後者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暴露在危險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其中危險因子共分為5類:物理性(如噪音、輻射)化學性(如粉塵、有機溶劑)生物性(如細菌、病毒、寄生蟲)人因工程(如長期負重所造成之脊椎傷害)社會心理性(如過勞或精神疾病)陳保中解釋,法規上的定義看起來複雜,其實依照世界衛生組織或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只要是任何因工作導致的疾病或死亡,機率大於一般民眾,都可以認定是職業病。

舉例來說,因為礦工長時間暴露在布滿粉塵的環境所導致的塵肺病,沒有挖礦的一般民眾不會罹患,就毫無疑問是職業病。

然而,隨著工作型態改變,現在已少見礦工這類暴露在特定環境的職業,一般人的工作及生活場域也變得相近,職業病的範疇因此與一般民眾可能罹患的疾病愈來愈靠近,進而引發判定上的爭議。

雖然勞動部會定期更新「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項目」,條列出哪些病症隸屬職業病,但不表示未列出的就不是職業病。

好比說一名工作者中風,這種一般民眾也會有的慢性病風險,也有可能是工作過勞導致。

因此,職業病的診斷有很多複雜的要素,也考驗著鑑定團隊的評估能力。

陳保中分享初步的判斷標準,就是疾病是否因超過50%的職業致因貢獻度導致,其中最明顯的指標就是工時,不過還要再加上工作環境、作業流程、暴露因子等資料去做綜合考量。

職業病診斷流程圖懷疑自己因工作罹患疾病時,請盡量蒐集證據,再交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進行評估,加快鑑定的流程及提高給付申請通過的機率。

經理人月刊第178期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台大醫院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職業病認定3大阻礙:低認知、低敏感、低通報「其實診斷不難,照著一定的原則走就好,真正難的是花時間和工作者解釋是否罹患『職業病』。

」陳保中以自己在台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看診的經驗為例,常有人因為在工作過程中發病,就認定自己得到職業病,但事實可能是自己未按時吃藥治療原有的疾病;反過來說,如果在下班時間發病,就傾向認為與工作無關,忽略把工作帶回家做,甚至下班後也要聯繫公事,都可能是職業病的成因。

除此之外,工作者對職業病的認知不足,也可能錯把職業病當一般疾病求診。

陳保中笑稱台灣工作者的個性普遍良善,即使是因為工作導致的疾病,第一時間也會歸咎為自己的身體問題,而不是工作的關係。

至於如何提高工作者對職業病的認知,陳保中認為需要時間去教育、學習,但現階段工作者不懂得問,非職業醫學背景的第一線醫師,也應具備職業病的敏感度,在問診時多一個詢問病患職業的步驟,就可能避免更多人受職業病所苦。

陳保中舉例,幾



4.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職業災害統計




5. 什麼是職業傷病

職業傷害. 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如王小明在工廠工作時手指不小心被機器捲 ... 日核准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52項;98年5月1日公告修正增列42項;99年9月3 ...Menu訊息專區公告事項勞工新聞認識我們中心緣起成立目標為民服務服務團隊就醫指南就醫流程就醫說明服務醫院地圖傷病簡介什麼是職業傷病我有職業傷病嗎如何避免發生職業傷病常見的職業傷病職業傷病的認定職業疾病鑑定程序異議處理程序資訊分享宣導資料電子報統計資訊相關法規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滿意度調查醫師專區網站連結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術團體民間團體國外網站職災Q&A國際研討會電子報訂閱職災勞工權益圖職災重建、傷病防治、職災補償防治中心位置圖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相關連結區工資問答、就業情報、在職勞工什麼是職業傷病職業傷害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如王小明在工廠工作時手指不小心被機器捲入,導致手指斷裂,即為職業傷害。

職業疾病因工作中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及其他危害因子所導致的疾病,如王小明長期處於強烈之噪音工作環境中,最後導致聽力損失,即可能為職業疾病註:中華民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於97年5月1日核准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52項;98年5月1日公告修正增列42項;99年9月3日公告修正增列2項;100年7月7日修正5.23項之適用職業範圍;101年9月21日公告修正增列2項;104年9月18日公告修正增列3項;106年10月20日公告修正3.3項、3.4項、5.20項及5.22項;108年12月11日公告增列1.49項,修正2.2項、2.9項、7.6項、7.7項、7.8項及7.9項。

上開法律附表及本部核准增列之職業病項目,合計已達174項。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BacktoTop



6. 認識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一般可分成職業傷害、職業病、通勤災害、職業關聯性疾病等四種類型。

一、職業傷害:大多因突然或偶發的意外所導致,需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明資料,如 ...:::回首頁網站導覽相關連結來院交通RegistrationEnglish關於本院醫院介紹各科介紹各界肯定院長的話醫療服務醫療團隊醫師陣容訊息專區最新消息新聞稿醫院專欄活動相簿屏醫醫訊檔案應用內容休診公告專區政府公開資訊護病比與床位公告學術活動課程訊息學術活動講義下載教育訓練專區便民服務門診時間表就醫指南服務專區服務專線服務白皮書感謝函專區申訴流程資料下載衛教資訊影音專區相關法令FAQ相關連結徵才招標人才招募招標公告院長信箱特色醫療線上服務線上報名線上申辦○新聞稿○:::首頁訊息專區新聞稿新聞稿 新聞稿內容標  題認識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張貼日期2019-09-24張貼單位本院內  容在職業醫學科醫師看診過程中,常遇到就診民眾問說,〝醫師,我要申請職災證明〞,〝醫師,工會要我來證明職業傷害〞,職業醫學門診常會遇到以上的狀況及詢問,顯示一般勞動者對於職業相關的災害並不是很清楚,其實不同的職業災害有不同的定義,隨著不同職業災害及保險身份,有不同的給付方式。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者,稱為職業災害。

一般可分成職業傷害、職業病、通勤災害、職業關聯性疾病等四種類型。

一、職業傷害:大多因突然或偶發的意外所導致,需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明資料,如目擊者證詞、影像或就醫紀錄等,以利職業災害的認定。

二、職業病:勞工因職業而長期暴露於危害健康的因子,所導致的疾病稱為「職業病」,可歸納為四大類:(一)明確由職業引起之疾病:若非職業中有特殊的危害暴露,一般人不會發生此疾病,如噴砂工得到塵肺症。

(二)職業是多項共同致病因子之一,且具因果關係:如肺癌,可能因勞工本身有在抽菸有關,但也可能由工作環境的致癌物質暴露所引起。

(三)職業為複雜多項致病因子中的影響因素:職業中的危害暴露未必會導致勞工生病,但仍對疾病的發生有所影響,如電鍍工罹患慢性支氣管炎。

(四)職業為既有疾病之加重因素:如氣喘患者,在工作後,因工作環境中的物質刺激,導致氣喘惡化或復發。

職業病的認定,取決於職業暴露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調查,必需有明確的疾病診斷,取得職業暴露的證據,合乎「時序性」,才能做評估。

國內已訂定職業病種類表及「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作為判斷的參考依據。

三、通勤災害:是指「通勤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所謂「通勤途中」,除了常規上下班以外,也包括出差、洽公、指派參加活動、因職業傷病前往就醫、必要外出用餐,以及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往返途中。

但超出正常上下班途中,及重大違反交通法規所發生的事故,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四、職業關聯性疾病:此類職業災害因長期職行業務而促發或誘發,如「過勞」所引發的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或「工作相關的心理壓力」所導致的精神疾病。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陳一中醫師表示,大致上「職業傷害及通勤災害」與「職業病及職業關聯性疾病」判斷與認定不同,分別說明如后:職業傷害及通勤災害: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職業傷害之「工作」與「傷害」的因果關係較明確,所以職業傷害的認定只牽涉到當事人。

醫師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是「病名」、「醫囑」、「診療過程」等資訊,而非「證明」該傷害是工作造成的。

通勤災害也是相似情形,只有「當事人」才知道通勤的路線;所以職業傷害及通勤災害的發生,只有「當事人」最清楚,相關證明資料也是重要的佐證資料,醫師只能證明傷害的結果,而無法證明傷害的發生。

若申請勞保相關給付時,最終認定單位為勞保局;若是申請一般保險,則應依民法契約行為進行給付及解決爭議行為;職業病及職業關聯性疾病:由「醫師」提供專業意見。

職業病之「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所以職業病是否成立,常須參考醫師等醫療人員的專業意見,其鑑定有一定之程序。

勞資雙方可經由各醫療院職業醫學科相關門診先進行評估及通報,或可直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職業病鑑定。

若申請勞保相關給付時,最終認定單位為勞保局;若是申請一般保險,則應依民法契約行為進行給付及解決爭議行為。

陳醫師呼籲,勞資和諧勞資都有責任,若勞方、資方、勞保局對於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的認定結果意見不一致時,可依循爭議事項審議、訴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