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 折舊 續提

... 就未折減餘額計提折舊,公司雖主張該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惟未依規定按年續提,其已逾耐用年限之折舊費用應予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 ...搜尋本網站首頁公會簡介成立宗旨理監事名錄公會章程組織架構圖本會位置中華民國記帳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會員名錄會員專區本會消息110年109年108年稅務訊息教育訓練課程會務活動109年108年會務行事曆法規查詢營業稅法所得稅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記帳士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會計公報網站連結聯絡我們首頁‎>‎最新消息‎>‎電子月刊‎>‎即時稅務訊息‎>‎104年‎>‎07月‎>‎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部分固定資產於80年間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屆滿後,復於102年就未折減餘額計提折舊,公司雖主張該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惟未依規定按年續提,其已逾耐用年限之折舊費用應予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預計殘值,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限並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提列方法續提折舊。

如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選擇補提列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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