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仍繼續使用可續提折舊(行政院 ... | 折舊 續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倘不繼續 ...展開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回首頁網站導覽行政院字級小中大全站搜尋進階搜尋最新消息工作概況即時新聞澄清影音專區單位業務介紹跨域整合協調(內政組)農業加值發展(農業組)交通觀光業務(交通組)財稅關務服務(財政組)國軍為民服務(國防組)教育便民服務(教育組)保障原民權益(原住民組)客家事務發揚(客家組)衛生福利業務(衛福組)多元文化呈現(文化組)關於我們中心沿革主任介紹執行長介紹副執行長介紹環境介紹服務轄區相關單位交通指南網站導覽行政院首頁最新消息:::最新消息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仍繼續使用可續提折舊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日期:109-02-11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倘不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數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數額則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可自行預估耐用年數及殘值,續提折舊,以反映繼續使用的經濟實質,而繼續提列折舊計算的公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平均法為例,為原留殘值減除重行估列的殘值,再除以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後的金額〔即(原留殘值-重行估列的殘值)÷估計尚可使用的年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按平均法計算折舊,於耐用年限屆滿,原留殘值為100萬元,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新估計殘值為20萬元,經依公式重新計算每年折舊為20萬元〔(原留殘值100萬元-重行估列的殘值20萬元)÷4年=20萬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預估耐用年數及殘值,再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的金額,續提折舊。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0)©行政院版權所有/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無障礙網頁宣告/聯絡我們/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通訊地址:408205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八樓│總機電話:04-2251-3839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回頂端回頂端關閉選單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