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仍應續提不可中斷 | 折舊 續提 中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 ...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仍應續提不可中斷Home國稅局快報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仍應續提不可中斷201603.07Off0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仍應續提不可中斷by鴻慶會計師事務所in國稅局快報,最新消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

但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104年度是否可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有閒置,應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保存期限之起算日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列報Likethispost?TweetMoresharing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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