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提列原則 | 折舊 續提 中斷

此等情況易受國稅局主張前年度無續提折舊費用,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2、轉列報廢損失: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時,如無法繼續使用情況下, ...工商時報20180427・張麗美固定資產折舊提列原則又快要到每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企業主值得再度檢驗是否已經將所有可合法主張之費用都列入,實務上許多會計人員未必會主動替企業主注意到相關權利。

本文就固定資產的部分,提出值得注意的地方。

 固定資產是營利事業為商品、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以上的有形資產。

其中屬於折舊性固定資產會隨著時間的經過或使用的結果,逐漸減少其經濟壽命,故依照收益費用配合原則下,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的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

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也應注意其購入固定資產的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如未取得合法憑證,則所提列的折舊將遭受國稅局不予認列。

 固定資產提列至殘值後,其後續相關處理,依目前相關規定有: 1、續提折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可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直至將殘值提列至一元為止。

舉例而言,已達攤提表耐用年限之電腦設備,如繼續使用,是可以推估續用年限為一年並留估一年殘值,也就是以原殘值的一半繼續提列折舊。

 在實務上有些企業將固定資產提列至殘值後,就忘記要再繼續估可續用年限並續提折舊。

在多年後,才突然又開始續提折舊,或於虧損年度不予以提列折舊,而於獲利年度才提列之。

此等情況易受國稅局主張前年度無續提折舊費用,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2、轉列報廢損失: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時,如無法繼續使用情況下,可以報廢方式處理,將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帳列在「其他損失」項下。

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或其他損失的減項,以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漏報所得而受罰。

 另已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保存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即可。

屬於出售汽車的部分,國稅局會依車輛異動登記資料,查核公司是否有開立發票,更不可不慎。

 3、出售或交換:出售或交換資產,應以售價(或換入資產時價)與該資產(換出資產)之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認列出售資產損益。

 常見許多企業對於耐用年限已屆滿的固定資產報廢,會計帳上卻仍留有殘值,也有企業於處分固定資產時,所收到現金部分忘記開立發票,也有被稅務機關調整前期補提折舊,於報廢年度忘記主張認回損失等情況,故建議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還是先與稅務專家討論細節。

(本文作者為GrantThornton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所得稅資料查詢今起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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