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制度相關問題研析 | 學生團體保險主管機關

其運作則由學校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要保單位為參加之學校、保險人為得標保險公司、學生為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方式。

保費原則上由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制度相關問題研析(一)保險制度之分類與定義一般而言,保險依據經營的目的可以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等3類。

茲將各類保險特性分述如下(彭金隆等,2013):1.商業保險商業保險係指保險業基於營利之目的,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行銷保險契約而言;亦即要保人依其自由意志,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之對價關係。

商業保險通常為商業保險公司所經營,保險費中除有保險公司之預期利潤外,通常是直接反映個別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故對價平衡原則於商業保險中具有極高之重要性。

2.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通常是經立法程序,強制具有一定資格的人投保,一方面使得個人、團體乃至政府成為一危險共同體,另一方面要求參加保險之人必須依法交付保險費,始得將其生活上可能遭遇危險移轉於承保機關,此種形式的社會制度已由國家單向的給與,轉變為被保險人與承保機關間互為對待給付,稱之為「水平式的社會安全制度」,如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軍人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均屬之。

3.政策保險政策保險係指政府因政策性目的,立法強制特定範圍的民眾需訂立某種保險契約,或是經營保險事業之保險公司必須強制承保某些險種,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之。

政策保險具有以下特點:(1)法令規定強制民眾投保或強制保險業者不得拒保。

(2)大都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該項業務。

(3)政策保險性質仍為私法契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為私法關係。

(4)部分政策保險已有財務獨立,適用專款專用、無盈無虧經營原則。

(5)費率精算過程已逐漸被要求透明化及公開化。

(6)規模大小不一,大者甚至超越某些社會保險之規模,如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即超過軍人保險之規模。

(7)因具有社會安全之政策性目的,事務主管機關重視監理品質與程序。

(8)基於受益者付費理論,除特殊險種外,該類保險較少由政府補助保險費情事。

(二)何謂「學生團體保險」1.定義基於照顧學生之政策目的,避免學生及其家庭因無力承擔意外事故或突發疾病而中斷學業,而設有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舉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均須納保。

其運作則由學校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要保單位為參加之學校、保險人為得標保險公司、學生為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方式。

保費原則上由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學生家長)負擔。

2.法源依據學保辦理之法源,主要係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9條、「國民教育法」第5條之1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等規定。

上開學校(或幼兒園)應辦理學生(或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3.辦理方式學保開辦之初,係由台灣省政府以行政命令指定當時省屬台灣人壽保險公司統一辦理。

84年台北市首開公開招標辦理的先河。

87年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民營化,再加上「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有關政府採購之相關事項依法為公開招標,故自此學保之辦理方式均為公開招標。

惟不論是辦理初期以指定特定壽險公司辦理學保,抑或是之後對外開放公開招標的方式,辦理學保的保險公司皆須自負盈虧。

(三)面臨之問題學保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問題及爭議,茲檢討如下:1.保障內容過於廣泛學保保障內容,除身故給付外,還有殘障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保障,也就是凡學生在學期間生病、手術、住院、死亡等都可獲得理賠。

由於保障內容過於廣泛,致使承保公司負擔沉重。

2.承保條件寬鬆為使全部學生獲得照顧,學保承保條件寬鬆,只要具有學籍者都可享有學保保障。

但只看學籍不看年齡,沒有投保年齡上限,卻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多年前曾經承接學保的一家保險公司表示,接獲不少80多歲的阿公阿嬤補校生,在學期間過世,家屬申請死亡理賠100萬元。

而細查這些阿公阿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