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眾開講 | 學生團體保險主管機關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學生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保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搜尋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首頁法令草案預告教育部公告:預告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討論時間0天主(協)辦單位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公告:預告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MINISTRYOFEDUCATION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abolitionof"RegulationsGoverningHandlingofGroupInsuranceforStudentsbySchoolsatSeniorSecondaryLevelandBelow"發布於 2020-01-20截止於 2020-03-20分享至另開新視窗分享到Facebook0則回應0關注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52929A號主  旨:預告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04-37061353。

(四)傳真:04-2332518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 三 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四 條  學生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被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 六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於第一學期、第二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其全額自行負擔。

第 七 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前條補助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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