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解除與回復原狀不能 | 回復原狀請求權

本於形成權理論、權利行使自由原則,從而再寬容債務人一履行債務機會之思維,​契約經解除者,發生改造及免除效果。

民法第260 條所指損害賠償請求,非屬侵權 ...主頁登入Post-Print關於學術集成English正體中文法學院期刊論文Item研究者學系學術產出文章檢視/開啟(391)書目匯出EndnoteRIS格式資料匯出Bibtex格式資料匯出引文資訊無doi欄位資料顯示引文資訊社群sharingTAIR相關學術產出>SimpleRecord>FullRecord欄位名稱題名: 契約之解除與回復原狀不能作者: 陳洸岳日期: 2001-04上傳時間: 2008-12-1214:12:11(UTC+8)摘要: "依民法第262條,契約經解除前,解除權人喪失解除權,從而無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契約經解除後,則享有此請求權,顯是評價矛盾。

準此。

似應廢除民法第262條,德國民法舊法第351條類同民法第262條,為排除上開評價矛盾,已被廢除。

解除權行使之效果非契約自始無效,仍可維持契約解除前已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或瑕疵擔保責任。

本於形成權理論、權利行使自由原則,從而再寬容債務人一履行債務機會之思維,契約經解除者,發生改造及免除效果。

民法第260條所指損害賠償請求,非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性質。

無論在何種債務不履行類型,也無論關於契約解除效果如何之問題採何理論,民法第260條要非為避免各該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制度之意旨落空,而令使解除權行使不妨礙各該損害賠償之請求,便為宣示契約解除(本)不妨礙之。

德國現行民法條325條文義上完全同我國民法第260條,該條規定修正理由說明也明白表示,契約解除不應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貳、回復原狀義務一、以解除契約作為成立要件二、以廣義債務不履行或契約為正當性基礎三、原物返還、價額與費用償還(一)原物返還(二)價額償還(三)費用償還參、回復原狀義務是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一、義務的正當性基礎不同二、義務內容相同不必然導出性質相同三、欠缺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一)自始無效欠缺法律依據(二)自始無效為返還或償還義務的發生要件?(三)自始無效為免除效果的發生要件?(四)結論與延伸四、解除契約效果的根據五、結論肆、原物返還不能的危險一、以解除債務人為承擔主體二、以解除權人為承擔主體(一)規範的歷史與正當性(二)規範具正當性基礎?(三)結論伍、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二、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三、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一)直接或折衷理論對各類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之影響(二)解除契約無法完全取代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陸、結論關聯: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No.21資料類型: articleDC欄位名稱語言dc.creator(作者)陳洸岳zh_TWdc.date(日期)2001-04en_USdc.date.accessioned2008-12-1214:12:11(UTC+8)-dc.date.available2008-12-1214:12:11(UTC+8)-dc.date.issued(上傳時間)2008-12-1214:12:11(UTC+8)-dc.identifier.uri(URI)http://nccui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949-dc.description.abstract(摘要)"依民法第262條,契約經解除前,解除權人喪失解除權,從而無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契約經解除後,則享有此請求權,顯是評價矛盾。

準此。

似應廢除民法第262條,德國民法舊法第351條類同民法第262條,為排除上開評價矛盾,已被廢除。

解除權行使之效果非契約自始無效,仍可維持契約解除前已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或瑕疵擔保責任。

本於形成權理論、權利行使自由原則,從而再寬容債務人一履行債務機會之思維,契約經解除者,發生改造及免除效果。

民法第260條所指損害賠償請求,非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性質。

無論在何種債務不履行類型,也無論關於契約解除效果如何之問題採何理論,民法第260條要非為避免各該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制度之意旨落空,而令使解除權行使不妨礙各該損害賠償之請求,便為宣示契約解除(本)不妨礙之。

德國現行民法條325條文義上完全同我國民法第260條,該條規定修正理由說明也明白表示,契約解除不應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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