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回復原狀請求權』 @ 台北 ... | 回復原狀請求權

民事法~『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回復原狀請求權』 ...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 ...台北律師推薦--李志正律師跳到主文政理法律事務所--法律の専門家~Law&Life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或來信至:[email protected]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Jul06Mon201517:29民事法~『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回復原狀請求權』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民法第242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人間之設定抵押權及買賣土地行為,如確屬無效,被上訴人原非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及第113條之規定,代位行使上訴人某之回復原狀請求權,以保全其債權(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556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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