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法律】支票落訂唔穩陣 | 買樓落訂支票

依單案教訓我地,買樓咁大件事,最好用銀行本票落訂;因為要銀行兌現私人支票,萬一稍有差池,成宗買賣就告吹,仲要賠訂。

(案件編號:CACV ...now財經恒指國企香港時間大市成交恒指國企輸入股票名稱或編號港股A股滬/深港通窩輪/牛熊新聞專家專題外滙股票窩輪牛熊升幅(%)跌幅(%)成交金額成交量名稱現價升跌資料報價延遲十五分鐘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iframes.標籤:地產【樓宇法律】支票落訂唔穩陣【地產】2019/11/0610:25【now.com地產】一個住宅業主同一個買家訂立臨時買賣合約。

買家以一張佢本人開出以業主律師為收款人嘅銀行支票,支付臨約訂金。

不過,銀行通知業主律師,指由於開票人嘅簽署印鑑同銀行紀錄不符,唔能夠兌現支票。

業主徵詢律師意見,終止臨約。

於是業主律師向買方律師發信,表示買方以未能兌現支票畀訂,違反臨約條款,所以業主接納買方悔約,終止臨約。

買家向業主提出訴訟,要求強制履行臨約。

業主就反申索,要求賠訂。

法庭裁定業主勝訴,可以獲得訂金。

法庭認為,買方支票被退,未能依時落訂,明顯構成悔約;業主就有權接納悔約,終止臨約。

買家上訴,理據係支票被退、並非買家控制範圍之內、亦並非由於買家過失而引起;但法庭認為銀行只係買家代理人,銀行同買家代理關係中嘅爭議,同業主無關。

況且,買家選擇支票落訂,法律上支票同現金等同;因此,業主有權獲得好似合約責任已經履行嘅相同待遇,而獲得實際損失嘅賠償。

於是,上訴法庭確認原訟法庭嘅裁決,業主可以向買家討回訂金。

依單案教訓我地,買樓咁大件事,最好用銀行本票落訂;因為要銀行兌現私人支票,萬一稍有差池,成宗買賣就告吹,仲要賠訂。

(案件編號:CACV272/2013)香港測量師學會會員陳家欣©PCCWOTT(HongKong)Limited2012-2021著作權所有私隱政策|使用條款|免責及著作權聲明|不歧視及不騷擾聲明所有資料或訊息僅作為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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