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法律問題 | 土地法100

首先介紹土地法第100條,其規定如下,並就其中幾款規定特別說明之: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聯絡我們|回首頁關於雋理服務項目對當事人的保證法律Q&A聯絡我們媒體採訪法律相關連結    法律Q&A>>租屋糾紛>>不定期租約法律問題 不定期租賃下,房東如何解套(一)雋理法律事務所王啟安律師:所謂不定期租賃有三種情形,第一是指立約時本來就未約定租期的租約,第二是指未做成書面且租期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依法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22條),第三種是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例如承租人繼續住在房子裡面,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依法將租約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51條)。

一般來說,房客是經濟上相對弱勢的一方,在不定期租賃下,房東若出於某些原因不願意繼續租給房客,想要收回房子,在法律上受到許多限制,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各款之情形或是民法第425條規定,才能終止租約並將房子收回。

本篇將介紹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待下篇說明之。

首先介紹土地法第100條,其規定如下,並就其中幾款規定特別說明之: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其中第一款所謂出租人「收回自住」,包含出租人收回營業之情形,如果出租人與其他共同營業,則不包括在內。

且房屋租賃之出租人收回自住,並不限於供本人自住,收回以供共同生活之家屬自住,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70號判例、86年台上字第343號判決)其中第二款所謂違反民法第443條規定,在未禁止轉租的情況下,房客可以當二房東,將房子一部份再轉租出去。

但如果有禁止轉租之約定,房客違反時,房東可終止租約並將房子收回。

另外第100條第3款「擔保金」,就是俗稱的押(租)金,在不定期租賃下,如房客有預付2個月的押金,於房客連續欠租達4個月的時候,房東始得定期限催告房客給付租金,必須等到房客仍不於期限內支付,房東始得進而終止租約。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