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案件 ... | 區域計畫法21條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4 年04 月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用字第10431086700號令.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案件裁罰基準公發布日:民國104年04月23日發文字號:高市府地用字第10431086700號令法規體系:地政局圖表附件: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案件裁罰基準.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為處理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裁處罰鍰案件,以落實公平執法並統一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

但查無行為人者,主管機關得以對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等應負責之人為處罰對象。

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一)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千五百平方公尺,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其面積達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處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三)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其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七千五百平方公尺,處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四)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其面積達七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四、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如有濫倒廢土、廢棄物、濫採砂石,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等情節重大之情形,主管機關得處前點基準所定罰鍰金額二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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