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魔不是青面獠牙,會顯得甜甜蜜蜜,讓你見到他,就不想離開他】【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1/06/04【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相關子法★相關題庫★都市計畫法【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4日【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26日章節索引〉〉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六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2條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9條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7條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9~51條條文;並增訂第50-1條條文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390號令修正公布第79、80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630號令修正公布第19、23、26條條文;並增訂第27-2條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60號令修正公布第4、10、11、13、14、18、20、21、25、27、29、30、39、41、64、67、71、77~79、81、82、85、86條條文;並增訂第27-1、50-2、83-1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06376號令發布第50-2條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83-1條條文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71號令修正公布第84條條文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61號令修正公布第42、46條條文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條條文1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0、11、13、14、18~21、24、25、27、27-1、29、30、41、52~55、57~62、63、64、67、71、73、78、79、82、86條條文回頁首〉〉【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9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32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 §42第五章 新市區之建設 §57第六章 舊市區之更新 §63第七章 組織及經費 §74第八章 罰則 §79第九章 附則 §81【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制定目的)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適用範圍)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都市計畫之意義)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4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10年5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91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第5條(都市計畫之依據)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6條(土地使用之限制)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110年5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7條(用語定義)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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