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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基準法§63-1-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EN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第63-1條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2.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按Enter到主內容區給付、補助與補償機制保險給付請領資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津貼補助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便民服務石綿專區給付、補助與補償機制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最後異動日期:108-09-25一、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一)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二)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四)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職業災害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舉例如下:(一)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醫療補償。

(二)若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順序予以死亡補償。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發布日期:105-07-29點閱次數:37305回上一頁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指南預告統計資料發布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勞動統計名詞網路填報系統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相關連結國外勞工業務網站消費者保護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公文附件下載區外部連結本部簡介正副首長介紹職掌及組織勞動大事紀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聯絡資訊本部總機:(02)8995-6866本部傳真:(02)8590-296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交通位置圖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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