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 ... | 國民年金法第50條

二、修正依據: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三、「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首頁法令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討論時間0天主(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f"ScopeoftheReasonableCausesoftheNationalPensionAct"發布於 2019-11-15截止於 2020-01-14分享至2則回應0關注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衛部保字第1081260397號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三、「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Default.aspx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二)地址:11558臺北市忠孝東路6段488號4樓(三)電話:(02)85906721(四)傳真:(02)85906048(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陳時中 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7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衛部保字第1091260262號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並修正名稱為「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Order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fregulationsgoverningthescopeofthereasonablecausesofthe"NationalPensionAct",andtherenamingoftheregulationsas"ScopeoftheReasonableCausesSpecifiedinParagraph2ofArticle50oftheNationalPensionAct"發布於 2019-11-15截止於 2020-01-14分享至機關綜整回應衛生福利部2020-07-15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8年11月11日至109年1月14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本案並已於109年7月15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7028&log=detailLog)。

意見主軸留言內容本部說明建議增列被保險人有存款足敷支付,或有動產股票或智財權利等資力本修正草案,將被保險人個人年所得總額達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土地與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其配偶就無須負連帶繳納義務,立意雖佳,但僅限於上開情況,仍嫌不足,如被保險人有存款足敷支付,或有動產股票或智財權利等資力,卻仍要求配偶繳納,甚而裁處罰鍰,極不合理,嚴重影響人民之財產權。

查本修正草案第2點第2項第1款所稱「個人所得總額」係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列10類所得,本項意見所提存款及股票皆屬動產,至動產收益已列入年所得總額中,分列於所得稅法中之利息所得(存款)、營利所得(營利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智財權利)中。

被保險人對其配偶在違反其意願而發生強制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被保險人重為婚姻、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與人通姦或提出離婚訴訟等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