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認定辦法」草案 | 國民年金法第50條

二、訂定依據: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3項。

... 情形之弱勢配偶,對其處以罰鍰恐將使其陷於雙重弱勢之處境,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爰授權內政部訂定具有正當理由之 ...:::首頁設為首頁網站導覽下載專區常見問題English關於公報公報瀏覽公報查詢網路資源會員專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台內社字第1000198887號主  旨:預告訂定「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認定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3項。

三、「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認定辦法」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社會司(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三) 電話:(02)3343-7196(四) 傳真:(02)3343-7199(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部  長 江宜樺 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認定辦法草案總說明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以罰鍰,另同條第三項規定,正當理由之範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鑑於本法第十五條明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係考量被保險人多屬收入不穩定之未就業民眾,爰希望具收入之配偶應協助繳納保險費,惟考量應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為特殊情形之弱勢配偶,對其處以罰鍰恐將使其陷於雙重弱勢之處境,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爰授權內政部訂定具有正當理由之配偶不適用連帶繳納保險費罰鍰規定,據此,爰依據該條第三項授權規定擬具「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認定辦法」草案,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一、正當理由之範圍。

(草案第二條)二、申請認定具正當理由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草案第三條)三、保險人為認定正當理由之範圍,得向相關機關查證資料。

(草案第四條) 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認定辦法草案條     文說     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所定正當理由範圍,指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四、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失蹤。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十、無力清償債務。

十一、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

十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

十三、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情形。

一、第三款所定未實際從事工作者,包括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二、第五款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由警政署編列案號而尚未撤尋之失蹤人口。

三、第十二款所定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指依兵役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三條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主張符合前條所定正當理由。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主張符合前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所定正當理由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一、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檢附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家庭暴力被害人,檢附民事保護令影本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函。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無力清償債務者,檢附受破產宣告、法院裁定書或法院執行命令影本。

五、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者,檢附村(里)長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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