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5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民年金法第50條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國民年金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國民年金法EN第50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年金法(民國109年06月03日)EN第15條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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