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 | 國民年金法第50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91260262號令 ...目前線上:2968人,瀏覽人次:56827764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912602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原名稱: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法規體系:/行政/內政/社政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0665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912602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原名稱: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立法總說明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下稱本範圍)係依據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上開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授權,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訂定發布之實質法規命令,明定符合本範圍所定正當理由條件之配偶,得不適用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連帶繳納保險費罰鍰規定。

鑑於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係考量被保險人多屬無固定收入之未就業國民,期許有收入之配偶協助繳納保險費,以保障其老年經濟安全。

惟實務上發生經濟寬裕之被保險人欠費,卻由經濟相對困窘之配偶代繳保險費,甚或被處罰鍰之未盡公允情事。

另本範圍名稱未盡明確,爰修正為「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列被保險人動產或不動產超過一定基準者,其配偶不適用連帶繳納保險費罰鍰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第二點第二項之修正,增列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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