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立法院委員高嘉瑜等18 人擬具「國民年金 ... | 國民年金法第50條

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 人,「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義務。

因婚姻關係課予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社政》本篇網址:分享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3/81立法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15、50條條文修正草案2021-03-11[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國民年金法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提案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5934號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何志偉江永昌邱志偉陳明文林俊憲范雲黃秀芳王美惠莊瑞雄許智傑張宏陸劉櫂豪邱泰源陳瑩郭國文蔡適應蔡易餘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義務。

因婚姻關係課予被保險人之配偶負連帶繳納義務條款,除違背憲法平等原則外,實務運作亦屢生爭議,包括勞動部行政函釋:被保險人離婚後,配偶之連帶繳納義務亦未因此消滅,即婚姻關係消滅後,前配偶仍須負擔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欠繳之保費。

有鑑於該條文並非有效提升國民年金繳納率之合憲且適當之手段,且與憲法平等原則及婚姻家庭保障之意旨相違背。

爰此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規範,以符平等原則。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有鑑於現行「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對於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互負連帶繳納義務。

非有正當理由未履行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之配偶,也可依本法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對於未繳納保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卻並未訂有罰則。

此種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課予配偶繳納義務之立法並非提升繳納率之合憲且適當之手段,認為本法以婚姻關係作為配偶連帶負保費責任之基礎,與憲法平等原則及婚姻家庭保障之意旨相違。

二、參酌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五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本係希望國民年金之保險費與利息由有工作之被保險人配偶負連帶繳納義務,以保障照顧家庭無法外出工作之被保險人,雖立意良善,但要求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就保險費及利息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結果,實務上卻發生配偶間已分居多時或早已協議離婚,配偶仍須負擔被保險人婚姻存續期間之保險費,無正當理由拒絕負擔繳納,依法將受處罰之不公平情況。

三、再者,參酌國民年金欠繳保費罰配偶之制度設計,本出自於「家務有酬」概念,要求有能力之配偶能為無工作之被保險人繳納國保保險費,來保障家庭主婦(夫)等家務勞動者之基本經濟生活。

然民法剩餘財產分法理同源於家務有酬概念,即從事家務者得於離婚時得對配偶請求一半剩餘財產,便是合理評價其家務對配偶收入之貢獻,然而民法已於2012年刪除夫債妻償、妻債夫償等代位求償規定,反觀本法之規定顯已過時。

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三條之一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現行法定財產制,已傾向夫妻財產債務各自分離原則,其立法理由為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

因此在債務負擔上,除範圍有限之因家庭生活費所生債務外,夫妻各自對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如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姑且不論夫妻各自所負擔之債務是否包含社會保險保費,惟親屬法上婚姻與家庭並未被定性為財產或經濟共同體。

四、綜上,爰提呈「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及違反之罰則規定,以符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及平等原則。

第15條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50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負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非有正當理由未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