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區域計畫到國土計畫:光影互見的國土治理體制變革 | 區域計畫法廢止

2015年12月18日,《國土計畫法》在第八屆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的晚間10點12分三讀通過。

自1993年行政院擬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 ...移至主內容首頁»內容從區域計畫到國土計畫:光影互見的國土治理體制變革2016年09月19日作者:潘正正(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作者:潘正正(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2015年12月18日,《國土計畫法》在第八屆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的晚間10點12分三讀通過。

自1993年行政院擬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以來,22年間國土法歷代版本因恐撼動龐大土地利益而飽受各方勢力杯葛,差點就要六進六出立法院,這條路走得不可謂不漫長。

然而,即將在六年半內被《國土計畫法》所取代的《區域計畫法》究竟是出了什麼問題?什麼樣的問題無法以修法解決,而需要另立《國土計畫法》?如今《國土計畫法》通過了,那些問題都已經不再成問題了嗎?圖一、國土計劃法公布、公告施行至全面取帶區域計畫法之期程。

在開始探究這些問題以前,我們需要放在心上的是,「計畫法」和「計畫」並不是一回事;講得更精確一些,「計畫法」服務於「計畫」,提供「計畫行為」的規範指引與法源依據,產生讓「計畫內容」對現實發生作用的政策工具。

我們手邊的《國土計畫法》因此一如許多國家空間計畫的母法,採取的是相對價值指引、框架式的立法。

這代表的不僅是國土法的骨幹架構──從計畫體系取向到對個別土地使用管制的操作方式---都仍有待後續的子法規來充實,本身就還充滿變數;更代表在主掌全國土永續利用的基本原則與管制策略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成形、以及之後將指認現實中每筆土地所屬功能分區,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的實質空間規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的輪廓出來之前,要判斷國土計畫能否肩負起永續國土的重責大任,一切都還言之過早。

 換言之,國土計畫真正的挑戰,其實是國土計畫法通過後,才要開始。

國土治理:從空間綜合計畫落實到土地使用管制自20世紀末的十多年來,每當遇到重大災害或者錯結難解的的國土亂象時,台灣社會總會湧現一種訴求:要讓國土計畫法儘快通過,落實國土治理。

不過,當我們講到國土治理,在說的到底是什麼?實務上來說,就是要建立一套「空間綜合計畫」體系,將我們對國土的規劃,轉化為一套能有效引導土地使用行為的土地使用管制系統,來促成當初規劃的空間秩序能夠實現。

圖二(a)、我國兩大主要土地使用管制系統。

區域計畫體系: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法規命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我國都市計畫與國家公園計畫以外的所有土地,劃分為11種使用分區,19種用地;各分區理應指導下轄用地(但實際上並沒有),用地則決定容許與許可使用項目、使用強度限制(*國家公園區適用國家公園法,另由國家公園計畫管理)。

(資料來源:營建署)一個國家為了長遠的發展,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對國土做出系統性、指導性的規劃,以合理利用土地、確保環境與資源的永續,能持久地提供人民適切的生活空間。

這樣的規劃至少涵蓋了三個層面:一、對國土環境、風險、潛能的掌握。

這得基於對國土各處地質、環境、資源、自然與人文地理、人口、產業、社會…等土地相關主觀與客觀基礎資訊的長期調查研究;二、以前述研究為基礎、結合國家整體及地區的發展願景及預測,訂定發展策略目標,規劃相應的空間發展秩序與成長管理原則,指引跨事業部門的產業規劃、土地運用與設施配置,     也就是「空間綜合計畫」的內容;三、讓空間綜合計畫建立起一套土地使用管制系統,藉由控制土地的使用權來引導個別土地使用行為。

換言之,就是將各筆土地依其特性結合空間秩序中被賦予的角色,指認所應屬的     類別(譬如分區、用地)、規定與之相應的土地使用項目限制(容許/許可/禁止的設施或事業)及使用強度限制(容積率、建蔽率),或者其他必要的管制內容,來達到永續經營管理之目的。

 計畫法的角色,基本上就是規範、支持第一、二項的調查研究與規劃過程,並提供法律授權與執行工具,讓第三項的土地使用管制系統能夠建立並發揮作用。

圖二(b)、都市計畫體系:大致的架構,但實際的分區設計與對應的土地利用與建築管制均可依據個別計畫需要與地方實際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調整,或者對使用條件、管理維護事項等等其他內容作必要規定。

(資料來源:營建署)變革的需求從何而來?現況下,依照管制的空間計畫體系,台灣的國土可以分成三大類: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與國家公園土地/國家公園計畫[1]。

新通過的《國土計畫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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