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給付之損害賠償問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勞保請求權時效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回首頁主任委員信箱常見問答網站導覽雙語詞彙EnglishSearch熱門: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首頁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律常識專題A+A-勞保老年給付之損害賠償問題發布日期:109-07-31資料來源:法規會阿秀在公司服務快滿25年,打算期滿退休,最近卻發現在她最初進公司工作的前5年,公司都沒有未她投保勞保。

阿秀擔心權益受損,應該如何向公司主張權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故雇主如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導致勞工受有未能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損害者,雇主應就該損失金額負賠償責任。

 而勞工在發現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勞保時,是否就可以立刻請求雇主賠償?應該要在何時請求才屬適法?按勞工保險為強制保險,雇主如未為勞工辦理保險或將其退保,致勞工於退休時未能領取老年給付者,自屬侵害勞工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該老年給付之請求權,於勞工退休時始發生,其消滅時效應自斯時起算。

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81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茲參照。

因此,勞工即使在退休前,即已發現雇主有未依法為其投保之事實,而可能導致自己將來受有勞保老年給付減少之損失,但因為勞工是否可請領老年給付、可請領多少數額的老年給付等,均是要等到勞工退休時才會發生及知悉,從而勞工受到老年給付短少的損害、進而對雇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是在勞工退休時才發生。

 按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由此可知,勞工在退休後,因受領勞保老年給付而知悉受到給付短少的損害,應自知悉時起2年內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才符合時效規定。

倘若逾2年才向雇主要求賠償,則雇主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準此,阿秀應該在退休後,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及計算受到損失的數額,並且應該在退休後2年內儘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以確保在時效內合法提出主張。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馬傲秋律師提供)[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分享點閱次數:2224最近更新日期:110-06-17回上一頁:::關於本會本會簡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信箱組織架構職掌與電話交通與位置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新聞資訊就業資訊採購專區活動訊息榮民節活動專區活動剪影影音專區退除役官兵代表懇談會專區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安養機構床位資訊重大政策年金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查詢申辦表單下載常見問答主要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醫服務就養服務服務照顧退除給付一般服務國際聯絡廉政專區人事服務業務統計法律服務主管法規查詢訴願及訴訟服務國家賠償服務人權保障專區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法網相連資訊公開主管法令本會組織與職掌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會計報表會計制度請願及訴願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國家賠償事件統計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行動服務發展現況行政透明措施專區立法院業務報告民營事業本會獎項專區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本會出版品本會宣傳品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檔案應用性別主流化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消保專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內部控制專區所屬機構服務機構安養機構訓練機構醫療機構農林機構相關連結本會相關連結會外相關連結隱私權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ODF開放文件說明網站Banner下載網站滿意度調查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54162730(自民國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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