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 | 連鎖加盟

加盟連鎖(英語:Franchising),又稱為加盟,是指由許多個別店鋪經營者透過總部的指導,經營相同品牌連鎖店的一種商業模式;透過這樣的經營方式,個別經營 ...加盟連鎖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麥當勞加盟店加盟連鎖(英語:Franchising),又稱為加盟,是指由許多個別店鋪經營者透過總部的指導,經營相同品牌連鎖店的一種商業模式;透過這樣的經營方式,個別經營者可以迅速取得經營的知識,減少自我學習的時間;企業總部也可以藉此方式,無需投入較高資金開設直營分店,但又能快速擴張經營版圖。

品牌亦會透過特許加盟顧問公司[1]為其品牌尋找合符資格的加盟者。

也指投權人將其商號、商標、服務標誌商業秘密等在一定條件下許可給國外經營者,允許他在一定區域內從事與授權人相同的經營業務。

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誌、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加盟主需要支付加盟金。

中國政府對加盟連鎖的法律定義:加盟連鎖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加盟連鎖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加盟連鎖權直接授予加盟連鎖申請者,獲得加盟連鎖權的被特許者按照加盟連鎖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加盟連鎖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加盟連鎖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國際加盟連鎖協會對加盟連鎖的定義:加盟連鎖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或)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加盟連鎖聯合會對加盟連鎖的定義:加盟連鎖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

其項權利——經由直接或間接財務上的交換--給予並迫使其使用單個受許人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智慧財產權,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務款之內。

目錄1經營形式1.1特許加盟1.2委託加盟1.3自願加盟1.4合作加盟2各地加盟連鎖的例子2.1 美國2.2 香港2.3臺灣2.3.1超商2.3.2茶飲店2.3.3房仲業2.3.4零售業2.3.5其他2.4中國大陸2.5 菲律賓2.6 新加坡3相關條目經營形式[編輯]自願加盟方式經營的英國Co-operative臺灣菸酒公司的特許加盟店日本東京的7-11加盟便利商店加盟連鎖的經營形式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分為特許加盟、委託加盟、自願加盟、合作加盟[2]。

特許加盟[編輯]特許加盟(FranchiseChain),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產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

為現代加盟之主流,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採此種方式經營。

委託加盟[編輯]委託加盟(LicenseChain)是指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

美國便利商店7-Eleven皆採此種形式經營。

自願加盟[編輯]自願加盟(VoluntaryChain)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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